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 位,市属各企业:
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体现。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突破,上新台阶,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格局,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涉及全市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市委、政府决策,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政府所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划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市属国有(集体)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原属国有(集体)企业,但改制重组后无国有资产的企业,由其注册地县(区)、开发区负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按南发[2001]54、55号文的精神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按照“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完善行业部门监督管理体系。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办法。
(四)按照“各负其责、共同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协同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性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部署,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关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案或备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发“证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本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监督检查意见,需采取停业整顿、关闭停产等强制措施的,可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并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协同工作,在全市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各资产经营公司要根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已改制并与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由所在城区、开发区管理)。市物资集团公司、市农工商总公司、市二轻工业联社等,负责所管辖的企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从业人员要依法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与义务。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动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南宁市各类安全生产问题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凡发现企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都可以直接向辖区政府或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支持新闻单位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予以曝光;对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八)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是本级政府、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九)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长与各位副市长、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签订责任书;各行业管理部门与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各资产经营公司与其有产权关系的企业签订责任书;原与资产经营公司有产权关系,改制重组后与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食业与其所在城区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市属其他企业与其管辖的单位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按照上述原则与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各企业内部要按照上述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直至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重奖重罚制度。所有签订责任书的单位都要进行季度、半年及年终考核,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经济利益挂钩。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要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市政府重点考核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终由市、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考核意见,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看报同级政府实施奖惩。对目标责任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完不成的酌情予以处罚,对出现重大责征事故的予以重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对排除重大事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各县、区的具体奖惩考核办法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金制度。即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向其上一级管理部门上交年度安全生产责任金。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交责任金,并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责任人,向其主管部门上交责任金。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的各部门及职工个人。向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上交责任金。各级应上交责任金额度及考核办法。由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企业单位分别制定。年终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企业单位相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单位审查后按考核办法实施。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除责任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返还所收取的责任金,并适当给予奖励。
(十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内发生伤亡事故超标、经济损失超标或发生重大伤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负有事故责任的责任人,取消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参加全市年度各项工作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单位,几年内发生伤亡事故超标、经济损失超标或发生重大伤亡等责任事故的单位,扣除年终安全生产管理项的全部考核分值。
(十三)实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对重大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十四)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编委的统一部署,对全市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相应调整,予以明确,确保全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到位。
(十五)实行事故多发县、区、行业、企业预警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多发县、区、行业、企业予以书面警告,并通报全市,引以为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十六)调整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力量,增加人员,使之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要重点调整和增加市、县(区)安监部门人员编制;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设有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有安全生产协管员。
(十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设安全生产管理专门科室,规模以下的企业要有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室。3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30人以上企业必须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300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2人;500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4人;1000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不少于5人;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按行业要求高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生产作业班组设置安全员岗位,每个作业班组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十八)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分事权交给城区。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城区、开发区管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城区、开发区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批复和处罚;发生死亡1-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和处罚。凡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等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批复和处罚。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事故发生辖地的县(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6号令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南宁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及发证工作;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管辖各类工矿企业开办的前置条件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证发证。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监管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抓紧制定南宁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定《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南宁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上述法规列人人大立法计划,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起草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 制度。2003年重点制定《南宁市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南宁市人民政府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南宁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南宁市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南宁市事故月报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各行业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性规章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性规章 制度和管理办法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布实施。
(二十一)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守则及监督检查程序办法等;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制定《南宁市安全检查备案制度》和《南宁市重大安全隐患督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界定标准及登记分析排查办法》、《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组织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案件移送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危险性大、事故屡发的企业强制进行综合安全性评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准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三)认真开展“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的,一律不得开工、不得投入生产。
(二十四)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列入南宁市技改项目。
(二十五)组建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和人才库,推行注册安全生产工程师,依靠专家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十六)建立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实行行政审批与安全技术评价分开的行政审批体制。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事项交由中介组织承担,把安全评价结果作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充分发挥安全技术评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效性。
(二十七)组织开展创建“无违章 企业”、“安全社区”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等活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车间和班组建设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六、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八)实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目标计划,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年内未完成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目标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二十九)对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强制培训。凡企业主要经营者必须经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主要经营者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轮训。要突出抓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企业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十)各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出现责任事故的,要从严追究企业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负有培训责任的部门,要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切实抓好教材、师资、培训计划落实工作,完备各工种考核、发证、年检管理工作。
(三十一)企业要抓好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对新入厂或转岗工人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对在岗职工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由企业负责组织,企业必须对每位员工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尤其要抓好临时用工、外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严厉查处没有按规定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单位。对建筑包工队民工实行强制培训制度,施工人员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一律不得上岗,对允许无证人员上岗的单位予以重罚。
(三十二)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法律要求抓好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七、加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治力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十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实行分级管理。按属地分级建档、分级监控、分级整治管理。各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及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监控责任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跟踪督查,并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评估,评估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和监控。评估费用由事故隐患单位支付。公用事业设施隐患评估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十五)制定和完善各类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安全特点,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县(区)和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企业预案报辖地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登记和预备征用制度。依靠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定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救援人员培训、演练费用由各单位支付。
八、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动员全市所有力量,努力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十七)经济发展需要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需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实现全社会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各级政府、各开发区。各委、办、局,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要求,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质,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体制,完善机制,依法行政,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基础,开拓创新,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迅速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新格局。要组织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认真吸取“10.29”事故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查隐患抓整改,建章 立制打基础”,实现全市安全生产“二年打基础,三年上台阶”的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不发生各种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市社会全面进步。维护首府的安全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内容字数:8652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