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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首府南宁经济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包括由市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的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资投人市本级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外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市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它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资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的,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可列人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照章纳税。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 件的,给予记功和奖励:引进外资投入高新技术、农业、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10万美元(8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外资投入工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20万美元(16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外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100万美元(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引进项目到位外资额达不到以上记功和奖励限额的,给予通报表扬。一年内同一引资者引进的若干个项目到位外资额,累计达到记功和奖励限额以上的,可申报记功和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引进外资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的0.5~1.5%计算奖金;引进外资投人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人外资额的0.3~0.7%计算奖金;引进外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的0.1~0.3%计算奖金。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 件的,市政府追加2-10万元的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引进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引进其它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该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最低限额以后,可申报奖励。
三、同一引进外资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进外资,给予记功、奖励和通报表扬(奖励标准见细则)。此外,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外资额的50%以上(含50%),可以申请奖励,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申请一次。
第八条 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引资者引进外资投人市本级项目的,属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属其它外资的,到市经协办(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到县、城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做好引资者身份认定。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引资者被告知后,逾期不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九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报部门。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属于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由市外经贸局办理,其余外资由市经协办(市招商局)办理;投人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引资奖励,由县、城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一个项目只给一次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三、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待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引资者身份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相关奖励申报部门,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六、引资者在引进资金之前,应与项目受益业主就奖金支付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再签署奖金支付协议。
七、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年内引资者须办理完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财政支付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比例作为核算奖励的,按兑奖时的汇兑比价折算人民币。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经协办(招商局)、计委、经委、目标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县、城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引资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市招商局)两个部门在受理、审查,确认获奖事项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细则(附录)。各县、城区、开发区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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