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分配、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效果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扶贫项目建设按时高质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眨00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精神,从2003年起,我市扶贫资金分配要与各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果直接挂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几项规定
(一)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年安排的扶贫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分配、实施地点、规定完成时间,必须在有关县(区)报刊和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按规定落实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区、市上年度安排财政扶贫资金额的以下比例:马山、隆安两县按3%、上林县按10%、其他县(区)按20%足额安排财政配套资金,列人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到位。
(三)不准骗取、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或者从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全额用在扶贫项目建设上。
(四)加强对扶贫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区)扶贫办公室要按时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组织和接受上级的项目跟踪检查及项目验收。
(五)严格奖惩制度。对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好、保障措施得力、按时高质完成任务、扶贫成效明显的县(区),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扶贫项目建设领导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经济损失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比例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对违反规定骗取、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从严处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惩措施
(一)在扶贫资金审计、资金检查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克扣扶贫资金的,要如数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指标,扣减部分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填补给有关项目。
(二)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视情况最高可按照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1:1比例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的扶贫资金。
(三)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投向,造成该项目建设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按补助该项目的补助资金总额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的扶贫资金。
(四)在申报项目时,虚列配套资金、骗取项目计划,造成该扶贫项目工程质量差、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如数抵减有关县(区) 下年度扶贫资金拨款。
(五)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者导致项目失败和经济损失的,要如数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扶贫资金额。
(六)凡在申报项目、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和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度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扶贫资金额。
以上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扶贫资金管理好、项目实施好、扶贫效果好的县(区),增加项目建设资金,扩大扶贫效果。
三、具体操作方法
(一)每年度扶贫项目由各县(区)扶贫办公室负责按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区)扶贫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100%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填写有关表格,写出项目书面总结和验收报告,报请市扶贫办公室组织验收。
(三)市扶贫办公室接到县区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验收。验收时以县(区)为单位,除沼气池建设以贫困村数计和科技扶贫项目全部检查验收外,其他以同类项目计,5个以下(含5个)的抽查50%;6个以上10个以下的抽查40%;11个以上19个以下的抽查30%;20个以上抽查20%。按抽查发现问题比例推断全县数量。例如,某县有20个贫困村。道路项目11条 、饮水项目5个,则抽查该县4个贫困村的沼气池建设,道路项目抽查3条 ,饮水项目抽查3个,而沼气池每村40座则抽查该村8座沼气池。抽查4个贫困村发现共有8座沼气池建设不完成,这4个村建池任务为160座,由此推断该县(区)不完成率5%;抽查道路、饮水项目发现各有1条 (个)不完成,由此推断该县(区)道路、饮水项目不完成率33.3%,如此类推。验收结束后,由市扶贫办公室根据验收结果分别书面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扶贫办。
(四)市扶贫办公室根据各县(区)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县(区)配套资金到位、3-5%项目管理费落实、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扶贫资金额建议,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自治区扶贫办批准实施。
(五)项目验收后,对未完成或抽查不到又确未完成的项目要限期完成,并列入下年度项目验收范围进行验收。
(六)扣减的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公室根据项目验收、资金检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县(区)配套资金到位、项目管理费落实、报送项目进度和扣减有关县(区)的资金量,提出奖励建议,报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奖励给上年度扶贫措施得力、资金管理好、项目实施好、扶贫效果好的县(区)用于扶持群众积极性高的贫困村扶贫项目建设。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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