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保障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安定,加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根据国发[1988]48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桂政发[1988]92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含县郊)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均须参加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保险。
二、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保险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辆、船舶的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规定收取。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保险费的支付:
1、企业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保险费,可在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中或个人支付。
2、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保险费,可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保险公司给予优惠百分之三十的保险费(承包给个人和用于办实业的车船除外)。
四、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凭公安交警和航政管理部门的裁决书,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向车船主迅速办理赔付手续。
五、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等原因要求退保的,必须持公安、交通、航政等管理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方予办理或批改手续。
六、对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在保险期一年内安全行驶无保险赔款,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和船舶续保时,将给予保险费的百分之十作安全奖励,其中:
1、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奖给无保险赔款的保险车、船主;
2、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奖给交警支队、航政管理部门作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补助经费;
3、保险费韵百分之一提交市、县交通安全委员会,作表彰奖励对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本市(含县郊)未参加车辆第三者保险和船舶损失保险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市工商、交通、公安交警、航政等管理部门,将按照桂政发[1988]92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各地应对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船,严格禁止通行的规定,不核发营业证、不审批客、货运输线路许可证、不发行驶适航牌证、不办理年度验审手续,严禁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船通行。
八、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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