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速我市预算外企业的发展,加强预算外企业和经营性自收自支单位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地方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1989]财综字第17号《关于加强对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加强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预算外企业是指不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地方、部门,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各种集资(指发行债券、捐赠等各种形式的有偿或无偿集资)兴办的工业、商业、物资、交通运输、建筑、旅游服务等企业。
二、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其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折旧提取标准、工资奖励办法等都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原执行了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应改按国营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从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奖金一律改在税后留利中开支,税前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三、预算外企业的税后留利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等专用基金,原则上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根据主要用于生产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于年终决算后报财政部门核定分配比例后执行。
四、有经营收入的预算外企业均按税法规定交纳营业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文及区财政厅(86)财税三(2)字第37号文有关规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宾馆、饭店、招待所、饮食服务行业仍按l5%的税率执行)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季预缴,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二十五日前预缴,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缴。
过去经税务部门批准限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预算外企业,期满后即按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对新成立的预算外企业或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渡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五、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归还技措或基建改扩建的借款,在税制未改革前,可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审查批准,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
六、专项资金是单位拥有的各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提取,遵守规定的开支标准,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用他用。预算外企业用专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或购买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及其成果的报告文件,各单位必须按照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物资、建设单位等分行业适用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在编制时一定要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并附有文字分析说明,于每月终后10日前,每季终后15日前,每年终后20日前向财政部门送月、季、年报。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各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建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报表应同时报送建设银行,收受财政部门和银行的管理监督)。
八、预算外企业开业、合并、分设、年检和停业必须持有同级财政部门签证的文件,未经签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资金登记或注销手续;经批准停办的预算外企业,必须将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提出处理报告,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按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处理。
九、为扶持预算外企业的生产,拟从预算外企业上缴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发展预算外企业的专项资金;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预算外企业的发展;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杠杆部门,要给企业简政放权,采用行之有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九年起视同预算外企业管理。
十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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