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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有偿出让行为,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百色市所辖的县(区)范围内有偿出让采矿权均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有偿出让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四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采矿权协议,是指对拟出让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后,由采矿权出让人与采矿权申请人经过协商,将采矿权有偿出让给申请人的行为。
出让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统称出让人。
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参加竞购拍卖的竞买人和参加其他竞争方式出让的竞买人,统称竞争人。
竞争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有偿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采矿权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
第六条 出让采矿权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矿业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上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有偿出让。
第七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在其采矿权审批权限内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委托的机关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
受委托的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第八条 出让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组织拍卖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等事宜:
出让人有权自行选择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等事宜。
第九条有偿出让采矿权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对新设置出让的采矿权要求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一)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
(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了采矿权申请人的;
(三)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
(四)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
(五)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根据矿产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书、竞买申请书、矿产地的地质资料、评标标准、评标疗法、出让合同等。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拍卖出让采矿权的,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1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出让的采矿权,由出让人或受委托人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根据拟出让范围内的保有矿产资源储量,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开发条件、出让年限等综合因素决定采矿权价款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底价。
第十六条 出让人依法出让采矿权时,应当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并按规定办理储量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出让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竞买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出让人不得向他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竞争人依法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竞争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投标、拍卖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投标方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向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竞争人报名参加招标,提交投标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四)按规定对竞争人进行资质预审,符合竞争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的,通知其支付履约保证金;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投标。投标人编制投标书,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七)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经济、技术、法律专家组成,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九)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出让人根据评标报告结果,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人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都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十一)发出招投结果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未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本金;
(十二)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三)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招标出让采矿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第二十二条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拍卖方案;
(二)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争人报名参加竞买,领取有关文件;
(四)按规定对竞争人进行资质预审,符合竞争申请人资质条件的,通知其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召开拍卖会。拍卖会按以下步骤进行: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采矿权的位置、范围、面积、储量、采矿权有效期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3.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低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9.现场拍卖公证。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八)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拍卖出让采矿权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在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主持人、记录入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必须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挂牌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挂牌出让方案;
(二)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价,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四)按规定对竞争进行资质预审,符合竞争申请人资质条件的,通知其支付履约保证金;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挂牌。挂牌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公布挂牌拟出让采矿权概况和竞价规则。出让人将挂牌出让采矿权的位置、范围、面积、储量、拟设采矿权有效期限、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依照挂牌出让规定确定竞得人。
(七)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未竞得者,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
(八)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八条协议出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矿权申请人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申请人资质进行预审;
(三)出让人调查申请矿区是否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的进行储量简测,划定预留矿区范围;
(四)出让人对申请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并认定底价或保留价;
(五)由申请人与出让人协商价格,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填写“采矿权协议受让承诺书”;
(六)出让人与申请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采矿权逾期未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未办理登记手续,视中标人、买受人自动放弃中标,竞得行为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申请人应当按照“采矿权协议受让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口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或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依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后,应当在30日内向出让人提交登记资料。依法申请办理完善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采矿(申请)人、中标人、买受人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一次性付清。但采矿权价款数额大于50万元的,经出让机关同意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首次缴纳的价款应不得少于应交总价款的40%。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出让人直接组织采矿权出让的,由出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缴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委托组织的,由受托人收取采矿权价款,按出让人委托书确定的比例分别缴人委托人、受托人指定帐户,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或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买受人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买受的,中标、买受无效,所缴纳的保证金及价款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受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百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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