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三角债”工作的意见
当前,由于市场疲软,商品(产品)积压,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十分严重,加剧了资金紧张状况,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流通,已经成为我市当前经济建设的重大障碍,也严重损害了社会信用,为了缓解矛盾,促进生产和流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提出我市清理“三角债”、工作的具体意见。
一、成立市清理“三角债”工作领导小组。
由谢汝煊副市长任组长,由市经委、市财办、人民银行南宁分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有计委、建委、外经委、财政局、物资局、商业局、供销社和各专业银行的一位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内),由财办领导任主任、经委、人民银行领导任副主任,各委、办、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主管局各派一位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三角债”清理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协调资金等工作。
各主管局、各专业银行也要相应成立“清欠”小组,要有一位领导抓这项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事务。
二、“清欠”工作的范围。
这次“清欠”工作,从四月初开始到六月底基本结束。清欠范围,是我市国营、集体工交生产企业、流通领域的企业和基建企业。
三、实行“清欠”工作责任制。
企业是清理拖欠的主体,对清欠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各企业要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组织财务、供销和业务部门,对人欠(欠人)的货款、工程款等,逐项进行清查,注明拖欠原因,按统一表格填报一式五份送给主管局。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进行清欠。
各主管局,要把清理“三角债”工作作为当前解决企业困境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所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按市政府的部署,完成本系统清欠工作任务;对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进行核实汇总,汇总表一式三份,加上编报说明一起,报送市清理“三角债”工作办公室;并负责组织本系统内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清理工作,同时提出本系统清欠工作的有关意见。
各专业银行也要把清欠工作作为调整信贷结构的一项主要工作,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信贷人员,积极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各行负责的贷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提出资金筹措意见;要采取清欠与防欠,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确保货款及时清算,结合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严格货款结算纪律。
四、“清欠”工作方法。
采取条块结合,自上而下,从付方清起的做法。在清欠中要本着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市内后市外,先重点后一般和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从解决流通领域的欠款入手,重点抓商业、外贸、供销社、物资部门拖欠生产企业的贷款。
五、“清欠”工作步骤。
“清欠”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从四月中旬开始组织企业填报拖欠清单,摸清清欠底数。第二步从五月中旬由各主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企业相互拖欠的货款进行清理。然后对跨系统、跨行业的拖欠,由市清理“三角债”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清理。第三步在六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清理。
六、“清欠”的资金筹措。
必须坚持企业拿一点,财政拨补一点,专业银行贷一点,人民银行支持一点的办法解决。
七、“清欠”的付款方式。
可采取当即付款和使用商业票据银行开出承兑汇票的方式。
八、“清欠”工作的几点措施:
1、对最终收款单位,允许在收回贷款中留出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能太多)用于生产。中层环节的收款,不能层层截留,必须全额支付应付贷款。
2、积极清理拖欠贷款有成效的企业和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清理拖欠贷款的财政、金融等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3、企业要积极主动清理拖欠贷款,凡属消极对待,拒绝清理的,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视情况强行扣收到期、逾期贷款。
4、对那些不清理的企业和清理后又重新发生拖欠货款的企业,从七月一日起,向收款企业,支付日息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5、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必须认真遵照国家两委两行计施(87)12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87)14号,桂政办(89)50号以及桂建银经字(90)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求做到:先还款、后建设;旧基建工程欠款不清还的,对新基建计划工程施工手续,有关主管部门不许办理,专业银行不给予拨付工程款。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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