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9]33号)实施以来,对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期限为一年一签。对符合条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因协商不一致,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签订“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填报《南宁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意向表》,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就业三次,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企业应给予解除“协议”。
三、下岗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转岗培训。下岗职工无故二次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期间连续10天、累计15天不到位学习的职工,企业给予解除“协议”。
四、用人单位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招收“协议”未满的下岗职工,男40岁,女35岁以上,并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的安置费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具体审核办法:由用人单位申报,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核定拨款。
五、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协议”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界定无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如下办法解决:
1、企业可将资产变现所得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
2、经下岗职工和所在企业双方协商同意,企业可将厂房、场地、门面、设备、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转让或折价在一定年限内给下岗职工使用,以抵减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时,可将经济补偿金折股转为下岗职工个人股,抵减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六、扩大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的筹集。
1、资金来源:
(1)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2)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
(3)对外来劳动力收费。
2、资金使用:
(1)支付转岗训练的培训费;
(2)支付职业介绍的中介服务费;
(3)支付用人单位吸纳下岗职工安置费;
(4)经核准的再就业工程确需开支的费用。
资金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征集,其开支须由市劳动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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