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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区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解、超收分成、短收自补”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郊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起对郊区实行的“定死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短收自补办财政管理体制至一九九0年已经届满终止。按照中央对“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根据郊区的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郊区财政管理体制做如下决定,请按照执行。 
一、郊区财政的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收入项目: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体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非建设银行代征的建筑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其他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 
2、收入范围 
(1)郊区及郊区乡(镇)所属企业的上述各税。 
(2)辖区地段内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收。 
(3)辖区地段内的市场税收。 
(4)辖区地段内的不属批发环节的外地、市、县企业(不含地区企业)税收。 
(5)辖区地段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外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直属主管的企业税收。 
(6)郊区农民、村(屯)合作生产组织缴纳的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 
(7)郊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执法机关直接上缴财政的各项罚款、没收财物、赃物变价款收入。 
(8)郊区收入范围内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禽畜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 
2、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中的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产、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土地管理、其他农林水事业费。 
3、教育事业费:郊区及乡(镇)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经费、国家政策允许发放的各类奖励、津贴、离退休经费、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费。 
4、文化事业费:郊区及乡(镇)所属文化馆、站经费。 
5、卫生事业费:郊区及乡(镇)所属全良所有制医院、卫生院经费。 
6、公费医疗经费。 
7、广播站经费:郊区及乡(镇)所属的广播局(站)经费。 
8、计划生育事业费。郊区及乡(镇)所属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员经费、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计划生育业务费、计划生育专干经费及其他经费。 
9、科学事业费:郊区及乡(镇)所属科学事业部门的人员、科研经费。 
10、工商管理事业费:按规定列入编制的基层工商管理机构经费。 
11、行政管理费:郊区及乡(镇)政府机关、人大机关经费。 
12、党派团体补助支出:郊区及乡(镇)党派团体、政协机关经费。 
13、公检法支出:郊区及乡(镇)公检法司机关经费。 
14、其他支出:公检法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补助费、村干部补助及统筹经费、其他杂项支出。 
l5、郊区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以上各项支出内容参照有关年度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 
二、上解基数、递增上解比例和超收分成比例的核定: 
1、上解基数、上解递增比例仍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2、超收分成办法:超收分成两档计算分成。 
第一档:以l990年实际收入数为一档,完成1990年收入数以内部分,除按比例递增上解外,其余全部留给郊区。 
第二档:超过1990年实际收入的部份,郊区分成55%。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留给郊区,并专项列支。 
三、体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郊区各级政府应努力发展生产,积极开辟财源,同讨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严格控制行政事业费增长,注意对农业、科技和文教卫生事业的投入。此外,争取在一九九一年下半年初步拟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从一九九二年起逐步完善乡(镇)一级财政体制,以适应乡(镇)一级政权建设的需要。 
2、超收分成分季结算,郊区应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报出财政收入执行情况表以利于结算,年终核准数字后全部结清。 
3、郊区政府应按照财政体制的要求,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经郊区人代会批准后执行。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年终按规定编制本级和乡(镇)财政决算,报经人代会批准,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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