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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请示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l号)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加强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经批准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等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只要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二、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和执行 
1、我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县)人事局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工资计划,以及机构编制、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会同计委联合下达,并抄送劳动局及开立结算基本帐户的银行。其中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计划,凭人事部门的人员使用计划指标和编制、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手续下达;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工资计划,凭人事部门的人员使用计划指标和县级教育部门的批准使甩计划下达。 
2、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每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人事部门发放)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人事局(两县的经县人事局)批准签章后,才能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立结算基本帐户的银行支取工资。开立结算基本帐户的银行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监督支付工资。 
三、工资总额计划的调整办法 
1、因职工调整工资而需要增加工资总额计划的,应凭市(县)工资部门审批的增资通知办理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工人或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凭转正定级审批通知办理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2、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新增加的职工,凭人事、组织、劳动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办理增加工资总额计划手续。 
3、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工资总额计划的增减问题。凡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到市外单位或市内企业工作时,调出单位应持工资转移介绍信和职工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到市(县)人事局加盖工资基金管理专用章,并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凡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行政介绍信和调出单位的工资转移介绍信、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到市(县)人事局办理重新核定工资手续。 
4、凡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的,各单位应编制凭证,任免通知书、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并填写《变动工资核定表》,到市(县)人事局办理核定工资手续。如提升职务人员超过职数限额的,则不给予追加工资总额计划。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奖金基数,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财政局审批,按财政局审批的数额办理增加工资总额计划。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在缴纳奖金税后,凭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6、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超工作量所发生的工资以及夜餐费,应由单位列明原因、人数,经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县)财政局审批,方能办理追加工资总额计划。 
7、凡职工自然减员(离退休、死亡、开除、判刑等)以及停薪留职的人员,本单位应于当季办理核减工资总额计划手续。 
8、各单位凡需增减工资总额计划的,必须填报《工资总额计划变动申请表》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局批准,并由市(县)人事局抄送市(县)计委、劳动局、开立结算基本帐户的银行。 
四、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范围内的支出都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按计划列支,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坐支。 
2、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要以市以上劳动、人事、财政部门会签的文件为依据。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定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各种津贴、补贴或擅自提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对违反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各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凡无《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基金指标核定数额的,银行一律拒绝支付。开户银行在支付工资基金时,要认真核对审查,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基金支付登记卡”上加盖经办人名章。 
4、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因人员变动而增减工资基金指标的手续,不允许超计划提取工资,也不允许自行增减兑消。 
5、各单位在不超过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季度节余指标结转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许将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6、各单位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要建立职工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凡职工工资变动时,均须填入登记卡内。今后,凡职工晋升工资或因调动工作增减工资指标时,均须查对职工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卡。 
五、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市属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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