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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保证市本级预算的正常有序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程序审批资金。本级政府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法》第四章的规定编制,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市财政局要及时分配下达部门和单位预算。下达的预算,不得超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二、市本级预算按规定设置预备费。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市长签发。
三、年度预算以内,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由于年初下达预算未能考虑、不可预见的而又确需安排的零星支出以及其他在预算范围内的事项,符合规定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从预算内经费中予以调剂。
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由部门列出详细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审定、签批。
四、超出当年预算以外必须安排的支出,必须在有资金来源(当年预算有超收或结余)并保证预算平衡的情况下,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各部门要求办理的,一般先批到市财政局核实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政府,由市长或由市长授权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拨款。
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需动用财力的事项,按会议纪要和决定由市财政局办理。
五、对预算外政府专项资金,年初由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议;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计划由市计委进行审核平衡,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原则和重点;财政局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并编制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审定,市政府下达执行。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六、除按以上规定程序批准的支出外,其他各种会议和以其他形式提出的增加支出的决定、纪要,均不作为财政增加支出的依据,各部门要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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