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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预字[1999]62号)精神,加强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1、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出口)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下同)缴纳专项资金2元。
2、建设单位或其它使用单位每购进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专项资金3元。
二、水泥生产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三、专项资金征收。
1、水泥生产企业(不分所有制,下同)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原委托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代征的部分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改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水泥生产企业按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核定应缴专项资金数,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并于次月20日前上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水泥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采用预缴方式按下列办法征收:
(1)市区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专项资金,然后持预缴专项资金的凭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各区建设局征收,即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水泥用量缴纳专项资金后,各区建设局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各区建设局征收的专项资金于每季后10日内上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各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各县计经局征收,即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水泥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后,凭缴纳专项资金凭证办理项目计划批文或核发投资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或核发投资许可证。各县计经局征收的专项资金予每季后10日内上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3)由市财政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专项资金,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专项资金预缴数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定。
(4)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建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即水泥制品企业在办理产品准用证(许可证、资质证)时,由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上年度水泥用量预缴专项资金,有关部门凭缴款凭证核发产品准用证(许可证、资质证)或年审,每年预缴额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定。不按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的企业,其产品准用证(许可证、资质证)不予核发或年审。
四、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凭购买散装水泥有效发票,接工程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使用散装水泥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每年2月份前,凭购买散装水泥有效发票,按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退还上年预缴的专项资金。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2、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3、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4、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公经费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业务费;
5、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字[19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八、不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6号)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受委托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核发许可证(资质证、准用证),予以资质年审的,不按规定征收、管理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下发后,过去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内容字数: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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