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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
我市土地申报登记发放证书工作定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拟定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根据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出的桂土字(1988)56号文《关于印发土地发证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按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市情况,拟出我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用地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证书:时,应按规定交费。
2、申报登记费。按规定,以一宗地为申报登记单元;单位申报登记,每宗地收费5元;个人申报登记,每宗地收费2元。并按申报面积预收50%勘测制图费。
3、勘测制图费,按用地面积计算。
(1)用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0.1元计收。
(2)用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至一十五万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0.09元计收。
(3)用地面积在一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0.08元计收。
4、复查费。经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核准的用地范围租土地面积,由于土地使用者的责任或要求,重新复查者,在收取勘测制图费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0.06元计收。
5、土地证书费。按规定一宗地发一本证书,每证收费10元;建制镇以下(含建制镇)的居民(非农业人口)领证每证收费7元,农村农民领证每证收费5元。以上证书费均含印花税。
6、以上各项费用,由市、县、郊区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前必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并按国务院、区市人民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各级财政专户,监督使用。所收取的土地证书费,每本上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1元,作为印刷成本和业务活动开支;上交市土地管理局0.5元,作为业务活动开支;其余部分留市、县、郊区土地管理局使用。
所收取的申报登记费和勘测制图费不上交,全部留给负责收费的土地管理局,作为印刷、勘测成本和业务活动开支。
7、本收费标准二县参照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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