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的发展,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调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本级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桂政函[1999]199号)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起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建立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南宁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市外贸发展基金)是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扶持和鼓励南宁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其性质为政府性基金,纳入南宁市财政预算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管理。
第二条 在南宁市本级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南宁市办理收汇核销的专业外经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市外贸发展基金。
第三条 市外贸发展基金实行无偿使用,使用范围具体分为出口增量奖金和开拓出口市场费用补贴以及开发产品项目工作费用的补贴。
第四条 出口增量奖金。系指出口企业以上年实际出口收汇额为基数,凡每多出口收汇1美元,可得到市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0.08元的奖励。
(一)核定出口企业出口增量数额,原则上以上年出口收汇总额为基数,凡在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海关办理的一般现汇贸易和加工贸易报关出口,收汇率达到75%以上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以收到加工工缴费计算)其当年出口收汇总额超过上年出口收汇基数部分,作为出口增量数额,以此数额计提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出口奖金。
(二)出口企业凭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出口发票等文件资料,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并计算和编制各出口企业出口奖金金额汇总表,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于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奖金直接拨付到出口企业。
(三)出口奖金年终一次性申报核发。申请日期从次年1月1日起到4月30日止。
第五条 出口企业开拓出口市场费用补贴,系指出口企业为开拓出口市场,参加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外经贸局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品展销(示)和商务洽谈活动所发生的摊位费或正常的差旅费的1/3,可得到市外贸发展基金的补贴。在外出活动回国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外经贸局统一办理申请手续,送市财政局核定,领取补贴后发到各有关企业。
第六条 出口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工作费用的补贴,系指出口企业为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对有出口市场发展前景,有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所进行的前期工作,包括招商引资技改项目工作或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扩大出口规模的技改项目以及带动成套设备出口的工程承包项目前期费用可得到市外贸发展基金的适当补贴扶持。
出口企业申请开发出口产品项目工作费用的补贴,须提交如下文件资料,分别向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1、出口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基金补贴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项目的预可研分析报告;
4、出口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评估确认意见。
经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会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费用补贴的金额,由市财政局发放到有关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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