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 ,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征管资料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全国税务机关资料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分工负责、分类管理、简便高效、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移交、归档、调阅、归还、销毁等管理;税收征管资料纳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章 征管资料的种类
第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资料、电子磁盘(卡)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即: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各类表、证、单、书和从工商部门、审计部门、外经贸、海关、民政、法院等部门取得的相关信息。采集的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入、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等。
第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按税收业务划分为审批类和非审批类。
审批类资料包括资格认定类、发票管理类、待批(备案)文书类、核定应纳税额类、税收法制类资料。
非审批类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类、申报征收类、评估类资料。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收集
第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是指各业务环节按照业务要求受理纳税人的各种涉税资料。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取部门分工收集并按月、部门(城区局、科)、纳税人类别以及资料种类分别存放的办法。
征管资料收集分工: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负责税务登记类资料和审批类资料的收集;发票管理窗负责发票管理类资料的收集;申报征收窗负责企业纳税申报类资料的收集;税务代征处负责个体申报类资料的收集;纳税人直接到城区局(科)办理涉税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以上各项业务应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资料时,应按照业务的要求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规范、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待批文书类时,应在《税务受理登记簿》上登记并交纳税人签字,同时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不规范、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纳税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征管资料后,应于当日录入ctais系统,于资料移交或归档前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数据资料。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消费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按季收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每半年收集一次。防洪保安费随增值税申报资料一并收集。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传递
第十一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是指各部门对纳税人涉税资料的交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审批类资料,应于次日上午移交城区局(科)进行审批,移交时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城区局(科)发现移交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退回办税服务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由办税服务厅收集后于次日移送国际税务管理科。
第十四条 纳税人因变更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部门应对未办结的审批类资料进行传递。
第五章 征管资料的整理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是指各部门对收集的资料按规定装订、归集。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整理采取部门分工并按资料种类、所属期装订、归集的办法。征管资料收集后,收集部门负责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形成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序号、纳税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资料种类、所属时期、所属分局、箱号、资料份数、资料接收人签名、签收时间。清单内容除箱号、资料序号由市局档案室填写外,其余由各城区局(科)填写。各类资料的整理及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是:
1.税务登记类资料:按日、部门(城区局、科)、企业性质(内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无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等)分别存放;按户装订;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时,只录入资料种类、所属时期、所属部门、资料份数内容,无需逐户录入。
2.发票类资料:按日、部门(城区局、科)整理、装订成册;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时,只录入资料种类、所属时期、所属部门、资料份数内容,无需逐户录入。
3.申报类资料:按税种、部门(城区局、科)及所属时期分别整理。具体要求是: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消费税申报表由办税服务厅按户装订并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纳税人未使用电子申报或电子申报不成功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申报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录入数据后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按季报送办税服务厅。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由办税服务厅按所属城区整理并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纳税人未使用电话报税或电话申报不成功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录入数据后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按半年报送办税服务厅。
(3)主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后纳税人的自查申报资料、稽查检查中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申报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接收资料并录入数据,分部门按月装订。
(4)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由负责收集的部门按部门(城区局、科)分别整理,每50份装订一册,无需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由负责收集的部门按部门(城区局、科)分别整理,按户装订并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汇算清单,由国际税务管理科按户装订并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4.税收法制类资料: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部门按月整理,按户装订并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5.认定类资料:由各主管部门(城区局、科)的企业股、个体股按月、按资料种类分别整理。认定类资料包括注销、停(复)业及非正常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更、取消)、专用发票审批(开票限额、超量供应、自印专用发票清单、发票丢失被盗、流失审批、已抄税证明)、企业自印普通发票审批(收购发票、企业头衔发票)、减免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税款核定、其他申请材料(延期申报及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资料、退货折让证明)等,认定类资料按户装订并逐户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6. 评估资料:由各评估部门(城区局、科)的评估股逐户装订并录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编码规则。
1.资料种类:以3位资料编码表示(详见附表1),如税务登记类新开业户(内资)资料种类表示为a01;
2.所属时期:以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4位代表年份,后2位代表月份,如所属期2004年6月份表示为200406;
3.所属城区:以2位拼音字母表示,以各城区局名称的第1个拼音字母组成,如永新区国家税务局表示为yx,城北区国家税务局表示为cb;
4.箱号:以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5箱资料表示为005。
第六章 征管资料的移交
第十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是指由各部门对整理归档的资料按规定移交市局档案室。
第十九条 各部门当月受理的税收征管资料应于次月30日内整理完毕并移交市局档案室,移交时填写《税收征管档案移交清单》。
第七章 征管资料的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归档保管是指市局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的税收征管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实行“分部门”、“分类式”的归档办法。征管资料归档的具体要求是:
1.对办税服务厅移交的资料,市局档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对资料的序号、箱号进行排序并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系统》管理,以便查阅。
2.对城区局(科)移交的资料,市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应按资料种类分别归档装箱并将资料的序号、箱号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系统》管理,以便查阅。
3.对已纳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系统》管理的征管资料,市局档案室要做好电子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年限为10年。
第八章 征管资料的调阅、归还
第二十三条 征管资料的调阅、归还是指市局档案室对需调阅税收征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资料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局档案室应建立税收征管资料借阅和归还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局人员借阅税收征管资料时,由借阅人填写《税收征管资料借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市局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室工作人员对借阅的征管资料应办理登记手续。
外单位人员借阅税收征管资料的,需经市局法规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资料可以复印,但不能提取原件,借阅完毕后应按规定时间归还资料室。
第九章 征管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是指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征管资料按规定报批后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销毁,由市局征管科负责。销毁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销毁清单》,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征管科指定2人以上到场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局及华侨区国税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税收计划类、税收会计类、税收统计类、税收票证类资料,由计划征收科按计会制度要求自行整理归档保管;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税务强制执行类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由稽查局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整理归档保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涉税资料的归档保管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税务登记类需归档的资料
新开业户(内资)税务登记类需归档的资料(一)
资料编码:a01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法人企业、私营企业、有限公司 | 非独立核算企业 | 无营业执照分支机构 | 个体户 |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 3、经营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
4、法人、财务负责人复印件。 | 4、法人、财务负责人复印件。 | 4、法人、财务负责人复印件。 | 4、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 |
5、验资报告复印件。 | 5、总机构验资报告复印件。 | 5、本公司的验资报告或总公司的出资证明复印件。 | ||
6、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6、全国统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6、有执业证书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7、公司章程复印件。 | 7、公司章程复印件。 | 7、本公司章程或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 ||
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增加以下。 |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1、注册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 8、总机构证明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 |||
2、注册地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 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发登记表和科委(国家或自治区)签发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
新开业户(外资)税务登记类需归档的资料(二)
资料编码:a02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外商独资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或)复印件。 |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4、中方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复印件。 |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4、首席代表证复印件。 |
5、外经贸委的批准书复印件。 | 5、外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 5、所属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6、所属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7、公司章程复印件。 | 7、公司章程复印件。 8、外经贸委的批准书复印件。 |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7、常驻机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需归档的资料(三)
资料编码:a03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非个体 | 个体 |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表。 |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表。 |
2、原放的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原件。 | 2、原放的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原件。 |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4、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
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和外国企业。) | |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需归档的资料(四)
资料编码:a04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内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
企业、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 个体工商户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变更)。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2、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2、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 | 2、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3、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3、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4、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4、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按规定不需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复印件。 | 4、相应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5、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5、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证、增加进出口经营权应提供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变更场地的场地合同。) | ||
另:变更到高新区或经开区的增加下列材料 | ||
1、高新区管委会或经开区管委会签发的登记表复印件。 | ||
2、科委(国家科委或自治区)签发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文件复印件。 | ||
附件2:
发票管理类需归档的资料
资料编码:b01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发票领购 资格申请 | 发票发售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开普通发票 | 申请印制套印企业头衔普通发票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预缴发票工本费申请表 |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 1、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表 | 2、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 | 2、购货方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2、购货单位出据的购货证明。 | 2、《自印发票准印证》(企业注销或变更时,收缴存档)。 |
3、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 | 3、经办人身份证明。 | |||
4、代开普通发票情况统记表。 |
附件3:
纳税申报需归档的资料
流转税纳税申报需归档的资料归档的资料(一)
资料编码:c01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5、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不要) 6、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7、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不要) 8、月度《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9、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零售业务) 10、《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 物资普通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普 通发票开具清单》、《货物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 票抵扣清单》 |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3、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报告表 |
所得税纳税申报需归档的资料归档的资料(二)
资料编码:c02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由国际税收科移交)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内资企业所得税 | 外资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 得税 |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表 |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
⑴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3、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 |
⑵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 |
⑶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 |
⑷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
⑸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7、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
⑹坏帐损失明细表。 | 8、相应时期的会计报表。 | |
⑺广告支出明细表。 | 9、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年度申报); | |
⑻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 | 10、所得税汇总缴纳证明(分支机构提供); | |
⑼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
3、相应时期的会计报表。 | ||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附件4:
出口退税类需归档的资料
资料编码:d00 收集移交部门:进出口管理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事项 | 所需资料 |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 1、业户申请认定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8、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9、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生产企业用),10、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
2、外(工)贸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3、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6、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7、出口货物销售帐页(复印件),8、退税申请书,9、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
3、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业务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5、经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6、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当期有退税的附退税申请书,9、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
4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5、退税申请书。 |
5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4、中标企业销售核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5、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6、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7、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8、退税申请书。 |
6、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6、“实收资本”明细账,7、退税申请书。 |
7、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2、代理出口协议,3、代理出口货物外销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6、代理出口货物销售帐,7、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委托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
8、外(工)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备案证明》 |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3、进料加工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和复出口合同,4、委托加工协议书,5、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6、《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
9、外(工)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 1、进口料件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3、进料加工备案登记证明,4、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5、海关代征的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进口合同。 |
10、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备案证明》 | 1、来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3、来料加工合同书,4、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5、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
11、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1、来料加工的进口报关单,2、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3、来料加工备案登记证明。 |
12、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证明》 |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4、对应该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
13、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4、退货相关证明材料(退货协议或通知等),5、已办理退税的,提供原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已补税缴款书。 |
14、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1、原购进货物的“出口商品库存帐页”及“内销库存帐页”,2、原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已办理退税的提供原申报批次及进货发票发票联,3、购进货物的付款凭证,4、内销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
15、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3、其他资料。 |
16、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17、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3、进料加工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和复出口合同,4、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5、《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
18、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 1、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2、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
19、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复印件。 |
20、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 1、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2、已出具的属该手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其他材料。 |
2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 1、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3、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4、进口设备清单,5、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7、验资报告 |
附件5:
税收法制类需归档的资料
资料编码:e00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税收法制类 |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回证》 3、罚款入库收据 4、《税务行政处罚报告》 |
附件6:
资格认定类需归档的资料
纳税人注销、停复业和非正常户(一)
资料编码:详见下表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注销 (资料编码:f01) | 停业(资料编码:f02) | 复业(资料编码:f02) | 非正常户(资料编码:f03)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1、停业申请审批表。 | 1、复业单证 | 非正常户认定表。 |
2、工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书复印件。 | 2、工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业文书复印件。 | 2、原停业申请审批表。 | |
3、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3、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4、《发票领购簿》、《自印发票准印证》 | 4、《发票领购簿》 |
一般纳税人认定(二)
资料编码:f04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 | 企业申请正式认定 一般纳税人: | 企业申请变更认定 一般纳税人: | 企业被取消 一般纳税人: | |
(1)书面申请报告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 |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复印件; | (2)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者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3)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 | |
(4)财务报表; |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复印件;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
(5)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 ||||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 (5)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发生变动的企业报送); | |||
(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 | (6)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报送)。 | |||
(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复印件); | ||||
(7)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 ||||
(8)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 ||||
(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 ||||
(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
(11)购销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三)
资料编码:f05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量申请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 | 变更、重新申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 1、申请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 |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2、申请人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 (2)《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
(3)近期的购销合同或抵扣联发票复印件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 (3)《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审批表》 |
4、《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 (4)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5、《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 |
申请自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 发票丢失、被盗、流失的审批 | 一般纳税人申请自印收购发票 |
(1)《防伪税控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申请审批表》 |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 (1)《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2)遗失报告 | (2)收购发票票样 |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遗失声明材料 | |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 (4)《普通发票领购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
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申请(四)
资料编码:f06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延期纳税 | 延期申报 |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1、《延期申报审批表》。 |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 | 2、企业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
3、资产负债表; | |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减免税申请—增值税(五)
资料编码:f07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民政福利企业 | 校办企业 | 粮食购 销企业 | 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项目)企业 |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 1、企业申请报告; | 1、企业申请报告; | |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2、《自治区校办企业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 2、《国有(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3、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 ||||
3、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正本),《社会福利企业情况表》; | 3、校办企业年检报告。 | 3、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一份; | ||
4.职工花名册(含工种安排); |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 4、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确定表 |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 |
5、职工工资表; | 5、企业上年季已退税数及本年度预计退税数统计表。 |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 | ||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内容填写完整的残疾状况鉴定体格检查表; |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 |||
7、企业财务报表; | 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
饲料生产企业 | 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企业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
1.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验的饲料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除外); | 1、企业申请报告; | 1、企业申请报告; |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3、自产软件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证明属本企业自行研制软件的材料; | ||
2.《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情况登记表》 | 3.财务报表; | 4、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
4.《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5、申请退税企业会计报表; | |
6、自产软件申报退税期税收缴款书; | ||
7、《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自产软件的进项税额,在进项发票上能分得清的,按进项发票税额计算,如与其他项目分不开的,则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填报《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 | ||
8、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
减免税申请—内资企业所得税(六)
资料编码:f08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1.企业书面申请; |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
(1)“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a)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复印件;(b)验资报告复印件;(c)办公场地房屋使用证明;(d)企业主要人员名单及职务;(e)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在税所领取);(f)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最近季度报表);(g)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
(2)工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需提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
(3)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需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4)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项目的证明文件。 |
(5)申请对区外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投资者为企业或单位的,须提供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须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
(6)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
(7)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地级市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
(8)科研单位应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
(9)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
(11)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
(12)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册一表”、企业出资证明。 |
(13)军队办企业、武警部队企业、监狱劳教企业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
(14)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境外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资料。 |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 |
(1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
(17)环保生产企业需提供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 |
(18)乡镇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 |
(19)科研转制单位,须提供国家科委认定的转制科研机构文件及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材料。 |
(20)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专业证明。 |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减免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七)
资料编码:f08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国际税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企业资格认定(生产性企业和经营起始日期认定)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再申请享受减免税的资格认定 | 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 外国企业利息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1.申请报告 | 1.申请报告 | 1.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或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 1.申请报告(由利息收取人提出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2.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 2.证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 3.有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时间的证明资料(例如第一次购买原材料的帐页及第一次发工资的帐页等) | 4.填写《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再申请减免税审批表》 | 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 4.境外银行优惠利率的证明 |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5.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出口占总产值70%的证明文件 | 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 5.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5.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 |
6.全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6.企业合同复印件 | ||
5.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7.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 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 ||
8.税务部门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8.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八)
资料编码:f09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审批 |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支付各种金额较大的经济补偿金,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审批事项 | 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审批 | |||
1.企业书面申请; 2.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目录 3.相关证明文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形成贷款呆帐的主要原因、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有关人员应 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等 2.《金融企业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企业书面申请; 2.关证明文件; 3.付补偿金的原始凭证;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企业书面申请; 2.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目录; 3.相关证明文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 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地级市区域内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 技术开发费扣除立项确认 | 技术开发费税前加成扣除须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 |||
1.实行工效挂钩的批准文件。 2. 实际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 1.企业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 1.企业书面申请;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3.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1.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 |||
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报 |
1.《企业财产损失审核(审批)表》及《财产损失明细表》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1)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卡片(明细帐)、固定资产发票、固定资产清理帐、残值收入凭证、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等资料复印件.(2)流动资产损失:库存帐(存货帐)、发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进项税转出凭证、残值收入凭证、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等资料复印件.(3)坏帐损失:每笔坏帐形成的原始凭证及当年度至申报年度的应收款帐页、负债人破产或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企业有关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 第一步(报区局):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报市局): 1、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记帐凭证复印件; 2、固定资产设备入帐凭证复印件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文件; 第三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前扣除事项—外资企业所得税(九)
资料编码:f09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国际税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须开具税务凭证 |
1.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申请书》; |
2.合同或协议书(中外文)复印件; |
3.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营业税税票及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复印件; |
4.代扣缴境外公司所得税的申报表及缴款书或免税文件复印件; |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6.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缴款书或有关减免税文件复印件; |
8.年度会计报表; |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资料编码:f10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政策性减免退税申请 | 多缴税款办理退税申请 |
1、企业书面申请; | 1、企业书面申请; |
2、退税申请书; | 2、退税申请书; |
3、退税所属期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 3、退税所属期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退税额)。 |
4、退税所属期减免税批文; | 4、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
(“双定”)核定应纳税额(十一)
资料编码:f11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含个体) | 外国企业常住机构 |
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小企业)。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
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个体)。 |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 |
4、经营活动发生各种费用开支的单据复印件。 | |
5、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 |
纳税评估资料(十二)
资料编码:f11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1、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送达回证; |
2、《约谈举证记录》; |
3、《评估认定结论》。 |
4、其他 |
其他(十三)
资料编码:f12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办理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 | 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 |
1、《〈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 | 1、企业申请报告 |
2、纳税人进货时取得的属该批退出或索取折让货物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库验收单复印件或者是运输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 2、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购货单位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 |
4、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 | |
5、企业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 | |
6、收购农副产品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单的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现金明细帐 | |
7、申请开具分割单的还须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原件(租赁合同或)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方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席代表证复印件。
5、外经贸委的批准书复印件。
5、外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5、所属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所属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
8、外经贸委的批准书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常驻机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需归档的资料(三)
资料编码:a03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非个体 | 个体 |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表。 |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表。 |
2、原放的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原件。 | 2、原放的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原件。 |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4、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
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和外国企业。) | |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需归档的资料(四)
资料编码:a04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内资企业 | 外资企业 | |
企业、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 个体工商户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1、税务登记申请表(变更)。 | 1、税务登记申请表。 | 2、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2、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 | 2、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3、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3、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4、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4、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按规定不需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复印件。 | 4、相应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5、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5、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证、增加进出口经营权应提供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变更场地的场地合同。) | ||
另:变更到高新区或经开区的增加下列材料 | ||
1、高新区管委会或经开区管委会签发的登记表复印件。 | ||
2、科委(国家科委或自治区)签发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文件复印件。 | ||
附件2:
发票管理类需归档的资料
资料编码:b01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发票领购 资格申请 | 发票发售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开普通发票 | 申请印制套印企业头衔普通发票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预缴发票工本费申请表 |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 1、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表 | 2、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 | 2、购货方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2、购货单位出据的购货证明。 | 2、《自印发票准印证》(企业注销或变更时,收缴存档)。 |
3、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 | 3、经办人身份证明。 | |||
4、代开普通发票情况统记表。 |
附件3:
纳税申报需归档的资料
流转税纳税申报需归档的资料归档的资料(一)
资料编码:c01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5、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不要) 6、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7、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不要) 8、月度《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9、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成品油零售业务) 10、《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 物资普通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普 通发票开具清单》、《货物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 票抵扣清单》 |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3、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报告表 |
所得税纳税申报需归档的资料归档的资料(二)
资料编码:c02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由国际税收科移交)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内资企业所得税 | 外资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 得税 |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表 |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
⑴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3、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 |
⑵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 |
⑶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 |
⑷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 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
⑸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 7、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
⑹坏帐损失明细表。 | 8、相应时期的会计报表。 | |
⑺广告支出明细表。 | 9、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年度申报); | |
⑻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 | 10、所得税汇总缴纳证明(分支机构提供); | |
⑼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 ||
3、相应时期的会计报表。 | ||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附件4:
出口退税类需归档的资料
资料编码:d00 收集移交部门:进出口管理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事项 | 所需资料 |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 1、业户申请认定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8、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9、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生产企业用),10、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
2、外(工)贸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3、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6、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7、出口货物销售帐页(复印件),8、退税申请书,9、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
3、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业务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5、经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6、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当期有退税的附退税申请书,9、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
4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5、退税申请书。 |
5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4、中标企业销售核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5、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6、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7、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8、退税申请书。 |
6、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 | 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6、“实收资本”明细账,7、退税申请书。 |
7、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2、代理出口协议,3、代理出口货物外销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6、代理出口货物销售帐,7、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委托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
8、外(工)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备案证明》 |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3、进料加工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和复出口合同,4、委托加工协议书,5、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6、《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
9、外(工)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 1、进口料件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3、进料加工备案登记证明,4、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5、海关代征的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进口合同。 |
10、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备案证明》 | 1、来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3、来料加工合同书,4、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5、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
11、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1、来料加工的进口报关单,2、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3、来料加工备案登记证明。 |
12、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证明》 |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3、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4、对应该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
13、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4、退货相关证明材料(退货协议或通知等),5、已办理退税的,提供原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已补税缴款书。 |
14、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1、原购进货物的“出口商品库存帐页”及“内销库存帐页”,2、原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已办理退税的提供原申报批次及进货发票发票联,3、购进货物的付款凭证,4、内销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
15、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3、其他资料。 |
16、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2、出口货物外销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
17、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3、进料加工协议或成交确认书和复出口合同,4、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5、《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
18、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 1、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2、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
19、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复印件。 |
20、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 1、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2、已出具的属该手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其他材料。 |
2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 1、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3、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4、进口设备清单,5、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7、验资报告 |
附件5:
税收法制类需归档的资料
资料编码:e00 收集移交部门:计划征收科、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税收法制类 |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回证》 3、罚款入库收据 4、《税务行政处罚报告》 |
附件6:
资格认定类需归档的资料
纳税人注销、停复业和非正常户(一)
资料编码:详见下表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注销 (资料编码:f01) | 停业(资料编码:f02) | 复业(资料编码:f02) | 非正常户(资料编码:f03)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1、停业申请审批表。 | 1、复业单证 | 非正常户认定表。 |
2、工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书复印件。 | 2、工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业文书复印件。 | 2、原停业申请审批表。 | |
3、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3、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
4、《发票领购簿》、《自印发票准印证》 | 4、《发票领购簿》 |
一般纳税人认定(二)
资料编码:f04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 | 企业申请正式认定 一般纳税人: | 企业申请变更认定 一般纳税人: | 企业被取消 一般纳税人: | |
(1)书面申请报告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1)《取消(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 |
(2)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复印件; | (2)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副本》; | |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或者总机构最近年度的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3)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 | |
(4)财务报表; |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复印件;属临时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认定表》复印件;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
(5)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 ||||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 (5)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发生变动的企业报送); | |||
(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 | (6)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报送)。 | |||
(6)合法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拨款证明或调拨实物证明复印件); | ||||
(7)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 ||||
(8)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 ||||
(9)生产经营地、场所、以及注册经营地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 ||||
(10)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
(11)购销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三)
资料编码:f05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量申请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 | 变更、重新申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量供应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 1、申请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 |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2、申请人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 (2)《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
(3)近期的购销合同或抵扣联发票复印件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 (3)《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审批表》 |
4、《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 (4)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5、《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 |
申请自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 发票丢失、被盗、流失的审批 | 一般纳税人申请自印收购发票 |
(1)《防伪税控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申请审批表》 |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 (1)《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2)遗失报告 | (2)收购发票票样 |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遗失声明材料 | |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 (4)《普通发票领购簿》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
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申请(四)
资料编码:f06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延期纳税 | 延期申报 |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1、《延期申报审批表》。 |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 | 2、企业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
3、资产负债表; | |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减免税申请—增值税(五)
资料编码:f07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民政福利企业 | 校办企业 | 粮食购 销企业 | 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项目)企业 |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 1、企业申请报告; | 1、企业申请报告; | |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 2、《自治区校办企业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 2、《国有(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3、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 ||||
3、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正本),《社会福利企业情况表》; | 3、校办企业年检报告。 | 3、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一份; | ||
4.职工花名册(含工种安排); |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 4、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确定表 | 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 | |
5、职工工资表; | 5、企业上年季已退税数及本年度预计退税数统计表。 |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 | ||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内容填写完整的残疾状况鉴定体格检查表; |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 | |||
7、企业财务报表; | 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 |
饲料生产企业 | 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企业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
1.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验的饲料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除外); | 1、企业申请报告; | 1、企业申请报告; |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3、自产软件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证明属本企业自行研制软件的材料; | ||
2.《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情况登记表》 | 3.财务报表; | 4、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
4.《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5、申请退税企业会计报表; | |
6、自产软件申报退税期税收缴款书; | ||
7、《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自产软件的进项税额,在进项发票上能分得清的,按进项发票税额计算,如与其他项目分不开的,则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填报《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 | ||
8、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
减免税申请—内资企业所得税(六)
资料编码:f08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1.企业书面申请; |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
(1)“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a)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复印件;(b)验资报告复印件;(c)办公场地房屋使用证明;(d)企业主要人员名单及职务;(e)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在税所领取);(f)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最近季度报表);(g)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
(2)工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需提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
(3)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需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4)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项目的证明文件。 |
(5)申请对区外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投资者为企业或单位的,须提供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须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 |
(6)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
(7)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地级市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
(8)科研单位应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
(9)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
(11)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
(12)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册一表”、企业出资证明。 |
(13)军队办企业、武警部队企业、监狱劳教企业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
(14)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境外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资料。 |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 |
(16)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
(17)环保生产企业需提供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 |
(18)乡镇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 |
(19)科研转制单位,须提供国家科委认定的转制科研机构文件及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材料。 |
(20)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专业证明。 |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减免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七)
资料编码:f08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国际税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企业资格认定(生产性企业和经营起始日期认定)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再申请享受减免税的资格认定 | 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 外国企业利息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1.申请报告 | 1.申请报告 | 1.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或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 1.申请报告(由利息收取人提出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2.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 2.证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 3.有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时间的证明资料(例如第一次购买原材料的帐页及第一次发工资的帐页等) | 4.填写《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再申请减免税审批表》 | 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 4.境外银行优惠利率的证明 |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5.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出口占总产值70%的证明文件 | 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 5.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5.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 |
6.全套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6.企业合同复印件 | ||
5.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7.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 | 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 ||
8.税务部门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8.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八)
资料编码:f09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审批 |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支付各种金额较大的经济补偿金,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审批事项 | 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审批 | |||
1.企业书面申请; 2.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目录 3.相关证明文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形成贷款呆帐的主要原因、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有关人员应 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等 2.《金融企业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企业书面申请; 2.关证明文件; 3.付补偿金的原始凭证;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企业书面申请; 2.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目录; 3.相关证明文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 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地级市区域内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 技术开发费扣除立项确认 | 技术开发费税前加成扣除须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 |||
1.实行工效挂钩的批准文件。 2. 实际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 1.企业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 1.企业书面申请;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3.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1.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 |||
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报 |
1.《企业财产损失审核(审批)表》及《财产损失明细表》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1)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卡片(明细帐)、固定资产发票、固定资产清理帐、残值收入凭证、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等资料复印件.(2)流动资产损失:库存帐(存货帐)、发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进项税转出凭证、残值收入凭证、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等资料复印件.(3)坏帐损失:每笔坏帐形成的原始凭证及当年度至申报年度的应收款帐页、负债人破产或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企业有关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 第一步(报区局):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报市局): 1、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记帐凭证复印件; 2、固定资产设备入帐凭证复印件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文件; 第三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前扣除事项—外资企业所得税(九)
资料编码:f09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国际税收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须开具税务凭证 |
1.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申请书》; |
2.合同或协议书(中外文)复印件; |
3.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营业税税票及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复印件; |
4.代扣缴境外公司所得税的申报表及缴款书或免税文件复印件; |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6.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缴款书或有关减免税文件复印件; |
8.年度会计报表; |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资料编码:f10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政策性减免退税申请 | 多缴税款办理退税申请 |
1、企业书面申请; | 1、企业书面申请; |
2、退税申请书; | 2、退税申请书; |
3、退税所属期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 3、退税所属期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退税额)。 |
4、退税所属期减免税批文; | 4、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
(“双定”)核定应纳税额(十一)
资料编码:f11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含个体) | 外国企业常住机构 |
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小企业)。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
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个体)。 |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 |
4、经营活动发生各种费用开支的单据复印件。 | |
5、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 |
纳税评估资料(十二)
资料编码:f11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1、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送达回证; |
2、《约谈举证记录》; |
3、《评估认定结论》。 |
4、其他 |
其他(十三)
资料编码:f12 收集部门:计划征收科 移交部门:管理局(科)
归档时间:月终后30日内
办理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 | 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 |
1、《〈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 | 1、企业申请报告 |
2、纳税人进货时取得的属该批退出或索取折让货物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库验收单复印件或者是运输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 2、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购货单位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 |
4、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 | |
5、企业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 | |
6、收购农副产品发票及农副产品收购单的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现金明细帐 | |
7、申请开具分割单的还须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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