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农贸市场。
第三条 构建农贸市场税收征收和谐征纳关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在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个体税收征管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三者的关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重在抓规范,促公平,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提高农贸市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 农贸市场税款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别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农贸市场税款征收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委托各城区局、县局税务代征机构代征税款,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或个人按照代征证书内容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税款。
第五条 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实行按区域划分,坚持“市场有人管,税款有人征”的原则,并将辖区农贸市场落实到责任人,严格实行税收片管员制度,代征员驻场征收的办法,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第六条 加强税务户籍登记管理,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管理,对没有进行登记管理的个体商户则按市场、按行业、按摊位等内容建立详细征管档案资料纳入管理。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与工商、地税等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共享制度,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现象,堵塞税收漏洞。
第八条 依托信息化科学管理市场,提高农贸市场税收征管水平。按照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 v1.1)工作流程,逐步将市场内已办理登记的商户纳入征管信息系统。个体商户将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一网络,实现税款预储统缴,简化市场经营户办税程序,降低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
第九条 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管理市场,搭建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市场综合治理机构。依靠国税、地税、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强大的市场综合治理合力,达到全社会对市场齐抓共管目标,有效地堵塞农贸市场税款征收的“跑、冒、滴、漏”。
第十条 对农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分类管理。各城区局、县局应当将农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户以及临时经营户等四类,实行分类征收管理。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而无建帐能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四)临时经营户:指从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第十一条 对查帐征收户要加强重点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的规定执行。对在市场内的查帐征收户还要通过评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开展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查账征收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对核定征收户要加强监控管理,税款核定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核定额应每季调查、调整核定,对营业额增长较快的,要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定额,确保税款核定的准确、合理、公平、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尤其各毗邻辖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之间税负悬殊现象。
在税款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核定,确保对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
核定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同时,各城区局、县局对核定的税款要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要敦促其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实际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日常征税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对免税户的应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加强对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转让、转包给予他人经营骗取税收优惠的、以及减免税期限到后恢复征税等问题的监管。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日常征税范围。
第十四条 对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纳税户,代征人员对纳税人的收入按日征税。对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但与市场签有长期合同(合同期半年以上),有固定摊位的,也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各代征单位要把驻场征收员名单报区(县)局备案。
个体税源管理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贸市场进行严格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以防止税收的流失,杜绝收人情税或有税不收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对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做好对经销网点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
第十六条 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对农贸市场也要实行纳税评估,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各区(县)局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业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增强征管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税额偏低的行业和纳税户要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第十七条 强化发票管理,加强日常性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严肃查处发票违法行为,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的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按照 “征管六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执行。考核结果与区(县)局的目标分值挂钩。
同时,区(县)局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也要严格按照 “征管六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切实明确代征单位与代征人员的责、权、利。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县)局依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由区(县)局个体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涉及偷税、逃税、抗税案件和举报案件,由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局征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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