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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增强全市国税系统财务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财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广西国税系统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7〕116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按《细则》和本办法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有利监督”的原则,以保障和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目标,通过财务公开,让广大干部充分享有财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程度地发挥税务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执行部门和时间


第四条 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政策以及本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具体制度。
各预算单位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并由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 公开预算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每年公开一次。由市局财务管理科在预算编制前,以市局正式文件转发的形式在全系统公开。
(二)年度预算批复数、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公开一次。区局给市局的预算批复、市局对下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和上年全市国税系统汇总的预算执行情况,由市局在全系统财务工作会议上公开。 
(三)经费分配具体内容,每年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和情况提交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并在1个月内在局长办公会公开。 
第六条 公开财务管理的内容。 
(一)部门决算中的基本支出收支余情况、专项经费的收支余情况和基建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和情况提交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并在3个月内在局长办公会公开。 
(二)年度部门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具体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区局和地级市局批次在30万元以上,县(区)局批次在1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购置费、办公楼维护费用等的支出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细化程度和时限对其他科目进行公开。 
第七条 公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 
(一)各预算单位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审批文号、批复的建筑面积、批复的投资估算等。 
(二)各预算单位经批准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工审批文号、建筑面积、项目投资概算、项目资金情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基建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 
(三)各预算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基建或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单位、送审预算金额及建筑面积、审定金额及建筑面积等。 
(四)各预算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际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批复文号等。 
(五)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由其基建或财务管理部门在采购结果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 
(六)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项目评审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单位,每年公开一次。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其基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于12月31日前,分项目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 
(七)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由其基建或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公开资产管理的内容。 
(一)资产购置、处置、调拨和捐赠等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资产的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于3月31日前,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 
(二)资产公开内容:凡属房屋、土地、车辆、计算机类设备、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复印机、空调机及单价或批量达到规定金额(区局及地级市局10万元以上、县区级5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及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捐赠等,均应按其资产名称、数量 、金额、购置时间、转出(入)原因情况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开内部审计管理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计划,由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在区局当年审计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拟出本单位的审计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在系统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数量、被审计单位名称及预计进场审计时间等。 
(二)内部审计结果,在被审单位整改结束后的2个月内,由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以审计公告形式在系统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审计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审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的内部审计情况,于3月底前,以专题形式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内容包括: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审计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等。 
(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公开一次。由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将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于3月底前,以通报形式在系统内公开。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除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外,各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在采购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在系统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代理机构等。 
(二)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小组,在采购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公告栏”形式在本单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及执行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可根据《细则》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内容字数: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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