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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强化经费使用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操作、保障运转。市局财务管理科是局机关财务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机关内一切财务活动的预算、审批、结算。
第三条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审批、请款审批管理。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的规定操作。
第四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和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如遇审批部门正职较长时间离岗,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及财务管理科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由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根据决定审批。 
第五条 经费支出分为日常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支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日常经费支出是指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上支出按下列办法审批: 
(一)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由市局人事教育科按国家统一规定核定,财务科根据人事教育科的通知直接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各类奖金及津补贴由职能部门提出预算方案,人事教育科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分管人事工作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增减、工资的发放标准,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预算,人事教育科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三)办公费。各科(室)日常办公用具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各科(室)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并统一组织采购。3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30000元的,由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市局政府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四)印刷费。各科(室)的文件汇编、文件、会议材料等印刷费。由需求部门提出预算,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财务管理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五)水电费。按水电收费部门的收费通知。由机关服务中心核对无误后,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六)邮电费。邮寄费按实际支出,电话费按有关收费部门的收费通知由机关服务中心核对无误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 
(七)交通费。局机关机动车的修理费、燃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原则上由机关服务中心办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审批。干部职工外出办公租车费用,由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 
(八)差旅费。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出差审批表”。在南宁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局出差,一般干部由科室领导审批,科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所有干部均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副科长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九)会议费。由主办或承办会议的科(室)办理会议(培训)预算审批手续。各类会议(培训)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均须补办追加预算,否则不予报销。 
(十)培训费。各支出需求部门须将经费预算与培训通知一同报批,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十一)接待费。局办公室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全年接待经费预算报经局党组审议。具体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另行下文)执行。 
(十二)物业管理费。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经费预算,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十三)维修费。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等设备的维修(维护)费,耗材和配件购置费,原则上由信息中心提出开支预算,其他办公设备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提出开支预算,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科长、分管财务工作 的副局长或按本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批。 
5000元以内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费,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十四)购置费。各科(室)的购置需求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财务科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购置。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品或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大宗政府采购项目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慰问病号等费用。原则上由人事教育部门或工会核定享受补助人员范围、支出标准。由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第七条 项目支出。指年初预算安排或年度预算追加的,由一个或多个科室负责开展的专项业务所需的经费。3000元以内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管理科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财务管理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属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由需求单位先提交有关购置的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财务管理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大宗采购项目经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开支报账要求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报销管理制度》(南市国税发〔2008〕123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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