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国税系统财务管理,避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送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未按上级批复预算执行、挪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和性质的;
(三)未建立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制度的;
(四)重大开支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
(六)资金收入不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的;
(八)会计人员未按会计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
(九)不执行预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十)基建项目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的;
(十一)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十二)同级单位之间或越级借款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一)收入不记账,私设小金库或私设小金库造成损失的;
(二)专项经费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四)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五)用单位各类资金购买股票、商业债券、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的;
(六)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或把预算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使用的;
(七)招标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向招标单位泄露底的;
(八)隐瞒收入转移资金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国库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报账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库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相关工作人员视情况处理:
(一)未履行管理职责而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程序或者规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的;
(三)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使用国有资产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八条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单位,由财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各区(县)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具体意见,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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