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管理,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建立我区统一的、开放的工程造价数据交换平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我站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现予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我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是我区工程造价套价软件、电子评标系统、工程备案系统和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等软件系统电子数据的编制依据。
二、本标准于2010年3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2010年3月1日以后工程造价软件电子数据格式均需按本标准编制。
三、全区必须统一使用本标准,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软件数据交换标准》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内容字数:491[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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