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民政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来宾市民政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宾市民政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民政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根据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政项目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和上级民政部门拨款用于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民政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和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发展要求,有计划地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及论证工作,并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凡向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补助的,一律由市民政局统一申报,县级民政部门不得越级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须经项目申请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当地政府审批确定,并进行立项和项目预算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或五年规划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民生方面拟办的重要事项;
(三)属于年度计划或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改扩项目。
(一)新建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凡申报项目规模在100 万以上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并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当地政府对项目建成后管理的机构、人员编制的书面承诺。
(二)续建项目是指以往年度批准的本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如项目计划及预算没有变化,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 如项目计划和预算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改扩建项目(包括维修、扩建、改造项目),要提交该项目当前的运营情况,维修改造的可行性分析,市民政局论证后的意见和上报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按照要求填报项目文本,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书要说明项目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支出预算和预测依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说明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和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和主要结论等。
项目评审报告由项目评审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填写,项目专家组成员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条 市民政局对上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申请,必须认真调查核实、说明理由、主要内容、申请资金规模和依据等。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要根据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于每年3 月上旬汇总申报所属县(市、区)、直属单位资助项目。各县(市、区)于每年2 月下旬汇总申报所属乡(镇)机构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二)市民政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和范围的,按照业务性质分类分发给相关科室审查。各科室负责对属于本科室业务的资助项目写出项目考察报告和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评审。
(三)市民政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初审的资助项目,经过审核和综合平衡,写出综合报告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统一向自治区民政厅市县民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在接到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和实有预算,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和基础信息数据测算,及时商请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所辖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民政局按进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由财政国库下拨到项目所在地民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核和评估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预算进行认真初审。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科学,项目预算内容是否细化,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优先排序,纳入备选项目库。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市民政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持,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评审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报告作为上报项目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项目资金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坚持预算办事原则。项目资金使用必须按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意识,没有预算的支出,一律不能支付;
(三) 坚持公开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民政项目在资助资金下达2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一年内要建成;项目资金到位一年内不开工的,下年度不再安排资助该县(市、区)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对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每个月23 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当地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度报告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每个月25日前,市民政局将当地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度报告自治区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和报账制度。
(一)项目资金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开支和拨款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原则和程序进行。
(二)上级项目资助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三)项目资金支出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预期成果负责。项目资金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四)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分级报账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向主管局报账;县级民政部门每月要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指标,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将下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报单位财务部门。用款计划要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总预算、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完成的工作任务、用款支出明细及具体支付时间等内容。财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领导审批核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部分经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民政项目资金;不得将民政项目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等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市民政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项目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具体去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投资方向,在两个月内投入使用,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立即停止项目拨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项目资金被贪污、挪用或者严重浪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或者项目结束后,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核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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