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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飞地工业”是指在不属于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企业,但税收和统计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的工业发展方式。在来宾工业区的河西园、凤凰园、迁江园、来华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四园”)建设“飞地工业”。“飞地工业”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对“飞地工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二、来宾市“飞地工业”安排在“四园”,其中,河西园规划用地26.3平方公里,凤凰园规划用地28平方公里,迁江园规划用地11.1平方公里,来华高新区规划用地5.34平方公里。
三、各县(市、区)申请进入“四园”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标准。
四、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项目能否入园以及入驻的具体园区。其他审批工作依法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引入“四园”的项目,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由引资方、落地方(指兴宾区人民政府或华侨投资区管委)、管理方按50:15:35的比例进行分配。管理方所占35%由市政府及工业区按20:15的比例进行分配。税收按属地纳税的原则进行征收,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季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核实,由市财政局统一划付,具体操作按《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办法》执行(见附件1)。
六、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组织当地企业到我市建立“飞地工业”,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引资方与我市按5:5的比例分成,情况特殊的也可另行协商分成比例。市内分成比例及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仍按本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对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进入“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具体操作按《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2)。
八、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不含引入来华高新区项目)招商进入“四园”项目的招商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总产值等计入引资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计入落地方。市统计局按照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的原则定期统计。具体操作按《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3)。
九、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引入“四园”企业的物业管理由市各园区公司负责;社会管理工作由落地方政府负责。
十、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在“四园”的土地使用实行指标化管理,每年分配一次,不确定具体园区和具体地块,根据各县(市、区)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调剂使用,先招先用,多招多用,不封顶不保底。 
十一、各县(市、区)引入我市其他县域工业集中区的“飞地工业”,参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 1.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办法
2.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3.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1
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分成办法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对在“飞地工业”园区落地的项目和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税、税收分成、按季调库划转办法。 
一、税收征管 
在“飞地工业”园区落地的项目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属地纳税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金库。 
二、税收分成 
“飞地工业”园区落地的引资项目和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中央、自治区分享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引资方、落地方、管理方分成,分成比例为:引资方50%、落地方15%、管理方35%。
属于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数的,按上述比例分别计入引资方、落地方、管理方上划中央、自治区收入指标数。 
由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组织当地企业到我市建立“飞地工业”,其税收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引资方与我市按5:5的比例分成,情况特殊的也可另行协商分成比例。市内分成比例仍按《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市、区及各县转移到“飞地工业”园区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转移前的基数部分仍属原属方;超基数部分实行原属方、落地方、管理方分成,分成比例为:原属方50%、落地方15%、管理方35%。管理方的税收分成,由市政府及工业区按20:15分配。
三、结算 
 引资方(或原属方)、落地方和管理方应分享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季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核实,由市财政局统一划付。
市财政局负责对园区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园区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园区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按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组织园区内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布置、培训、收集、审核、归类和汇总上报工作;按月编制“飞地工业”园区税收入库情况表,经税务部门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月调整相关县(市、区)财政收入完成数。




附件2 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园区工业项目的日常管理,便于各县(市、区)和财税及统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的范围、内容和机构 
(一)备案的范围:凡按照《决定》落户“飞地工业”园区的所有工业项目,均实行落户备案。 
(二)备案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引资县(市、区)、项目落户的园区、具体位置、用地面积、项目计划投资额、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投产时间,计划生产规模、年计划用电量等。
(三)备案的机构:“飞地工业”项目备案的主办机构为市经委,协办机构为项目落地的园区管理机构。 
二、引资方的确定 
引资方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引资方的主体为县(市、区)。 
(二)通过谈判,与项目业主就项目落户园区、投资和建设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合同)的县(市、区)。
(三)合作意向协议(合同)已报市经委和市招商局备案。 
 三、备案的基本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 
引资方与引进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业主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同)后,一个星期内由引资方会同项目业主向所落园区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由引资方和项目业主共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2.引资方和项目业主就项目投资和建设达成的有关意向合同(协议)。 
3.园区工业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六份)。 
(二) 备案 
 项目落户园区管理机构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接到的备案相关材料统一向市经委和市招商局报送,市经委和市招商局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行文批复申请单位。
(三)管理 
市经委对所有登记备案的项目按项目落户园区、所属产业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归档管理,建立备案数据库,并负责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附件3 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办法

为搞好“飞地工业”的统计工作,为园区工业发展和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支持,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飞地工业”统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引资方属统计原则 
引入“飞地工业”园区项目的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指标的统计管理权归属引资方(即引进项目的县(市、区)政府,下同)。
(二)不重不漏的原则
“飞地工业”园区内的所有工业项目以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作为起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计汇总时,必须做到统计单位既不重又不漏。
(三)项目备案制原则 
为确保“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对所有入园项目按《来宾市“飞地工业”园区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二、“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机构及职责 
“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指导和实施,各“飞地工业”园区和相关各县(市、区)必须指定专人或设置统计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飞地工业”项目统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一)各“飞地工业”园区内设的专职统计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飞地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的日常统计管理,具体职责是:按上级统计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的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各种报表的布置、培训、收集、审核、归类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引资方负责协助或督促所引项目按有关要求,向“飞
地工业”园区内设的专职统计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三)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对“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在常规的统计报表填报中,加强数据审核,并按项目引资方属的统计原则,将“飞地工业”园区的有关工业项目的各项指标汇总并入引资方,同时及时公布或向市领导报告相关统计结果。 
三、“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的具体实施 
(一)实行“飞地工业”园区统计管理的范围,仅限于“飞地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本身的各项指标。其他为园区配套的非工业项目统计仍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
(二)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评和对各县(市、区)的相关统计数据公布,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飞地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统计,按在地统计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进行。
(四)本办法所称引资方,其主体特指各县(市)和各城区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引资进入“飞地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仍按落地园区的在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管理。
(五)“飞地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开展各项统计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的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建立健全各种规范的统计原始数据台帐,各种报表的统计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来源等应符合统计方法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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