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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宾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27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8〕202号)精神,结合我市扶困助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贫困生扶助长效机制,帮助各阶段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绝不能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资助机制,确保我市每一个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和扶困助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该项工作,特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卢运福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朝晖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沈庆鸣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行长
 周川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宾监管分局局长
吕杰明 市财政局局长
 陈京秋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奚羡华 市地税局局长
 黄旭春 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贫困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主任:陈京秋(兼),副主任:樊盛承(教育局项目办主任),联系电话:0772-4278190。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来宾银监分局:督促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规发展。对形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帐,经认定,凡经办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根据税法规定,对各商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对承办代理行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金结算和监督等事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资助办”)和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账户。依据经国家开发银行审定的有关凭证及清单和《放款(扣款)指令汇总表》,审核无误后,按操作规程对有关账户进行划转手续。负责对其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完善和日常维护,以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三、信贷政策与管理 
(一)本方案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依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资助办和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的组织和管理优势,具体负责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贷款发放、贷款回收等具体工作。 
(三)生源地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为承办代理行,并签委托代理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资助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四)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贷款用途和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六)贷款期限。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七)贷款利率和利息。 
1.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2.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八)本息偿还。 
1.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2.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九)贷款程序及工作流程。 
1.借款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资助办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学籍证明(新生为高校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县资助办提交申请。 
3.县资助办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同意借款学生贷款申请。申请表一式二份,县资助办保留一份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一并存档。 
4.县资助办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要求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本人签字,开行在合同上已预留印鉴),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证明其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以及用于高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帐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确认该生已入学。
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借款学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附回执),共同借款人保留一份。县资助办存档合同正本一份。 
5.县资助办汇总本县借款学生贷款信息后分别向区资助办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提交《××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电子件),并在电子系统中录入学生信息和贷款信息。 
6.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接到上述材料后为借款学生开设个人帐户。 
7.区资助办收到县资助办《××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后,将各县汇总表以及自治区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相关资金安排。 
8.借款学生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回执到录取高校报到,由各高校填写回执。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额度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补足。 
9.借款学生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回执(一式两份)以挂号或ems方式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办。县资助办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10.县资助办根据本县学生寄回的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包括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各一份),以及按汇总表顺序整理后的借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执以及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区资助办;并在电子系统中录入学生申请信息、贷款信息。 
11.区资助办汇总各县汇总表及相关档案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12.国家开发银行向区资助办批复贷款确认函(附加盖公章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3.区资助办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审批结果,提出划款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区资助办专户。 
14.区资助办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县资助办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的结算专户;区资助办通过县资助办向代理行提交《××分行××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及《××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视同为放款清单)。 
15.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收到贷款确认函和《××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在3个工作日内按操作程序办理借款学生借款手续并代扣资金至各高校帐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生活费用。 
16.学校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学生需将收据或发票复印回邮县资助办,县资助办统计收集归档,提交区资助办汇总并移交国家开发银行。 
(十)贷后管理 
1.合同变更。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
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指借款人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的事项。生源地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 
还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指借款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退学等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能展期。 
2.档案管理。县资助办经办人员要对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县资助办负责人对此有领导、督促、审查责任。 
3.贷后监控。县资助办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存档。同时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回收工作,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请实施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采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四、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其他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区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我区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另行研究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1-3月) 
1.落实机构和专职人员。市、县(市、区)要建立本辖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2.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宣传。积极为生源地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生源地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各高中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市、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都要设立生源地贷款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解答,为广大群众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加强诚信教育。为避免助学贷款风险,教育部门要在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 
(二)第二阶段(4-6月) 
1.县(市、区)人民政府、县资助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县资助办落实具体人员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 
2.业务培训。区、市资助办开展对县资助办具体负责生源地贷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生源地贷款工作顺利实施。 
(三)第三阶段(7-9月) 
1.办理生源地贷款(县资助办)。①开始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②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③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④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⑤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⑥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⑦负责向自治区资助办、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2.办理生源地贷款(承办代理行)。按照生源地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用权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 
3.办理生源地贷款(有关学校)。高中学校要配合县资助办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资助办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六、其他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资助办和生源地贷款承办代理行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生源地贷款实施细则,并报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从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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