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市“寿星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寿星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2009年南宁市“寿星津贴”工作实施方案
南宁市“寿星津贴”是2009年2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中社会保障惠民工程项目之一,为做好 “寿星津贴”发放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优待制度,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促进城乡老年人平等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每年的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寿星津贴”发放任务。
三、对象范围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口,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实施标准: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20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50元。
五、资金筹措
全市的百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各县区、华侨投资区财政预算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百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保障;市老龄办负责资格审批以及项目预算审核上报、执行监督管理。各县(区)老龄办、华侨投资区事务局作为所在地项目津贴发放单位,负责申报资料前期审核、人数统计汇总上报及津贴发放工作。
(二)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华侨投资区负责制定。
七、发放管理
(一)百岁老人“寿星津贴”
1.发放期为每季度一次,即每季度末进行发放,每次发给3个月津贴。
2.各县(区)老龄办,华侨投资区事务局在做好年度统计数据基础上,每季度第2个月根据实际增减变动情况上报汇总数据及发放表申请拨款,市老龄办根据各县区汇总数据向市财政局申请并下拨经费。
(二)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
1.由各县(区)、华侨投资区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2.各县(区)、华侨投资区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每年12月份将执行情况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负责对津贴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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