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南宁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广西残疾人联合会、广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及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关怀,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列入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09年初对我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底进行验收。
结合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创建活动,通过加大无障碍设施集中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及功能,提高我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达到《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各项要求,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病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通行和安全、舒适、便利地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考核验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提升南宁城市对外形象,推动南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期间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南宁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
组 长:刘长林 常务副市长
周家斌 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高 新 市建委主任
苏绍荣 市民政局局长
陈 竑 市城管局局长
潘学文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永华 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
成 员:王永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刘 雄 市发改委主任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邓国付 市园林局局长
李 耕 市交通局局长
夏建军 市教育局局长
贾玉成 市旅游局局长
韦秉中 市广电局局长
周异助 市商务局局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井穗军 市体育局局长
陈晓玲 市文化局局长
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张跃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廖洪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邱全芳 市人防办主任
钱 健 市信息办主任
高志辉 市委督查室主任
李呈业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刘为民 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 江南区区长
廖伟福 西乡塘区区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胡晶波 青秀区委副书记
李晓东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熊可范 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胡书文 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揣小勇 南宁供电局局长
陈 斌 市邮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障碍创城办),负责协调、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老龄委、市残联等部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整治工作,不定期向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办公室主任:黄润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高 新 市建委主任(兼)
苏绍荣 市民政局局长(兼)
苏拥军 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平昭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穗先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成 员:刘学勤 市建委副主任
黄恩厚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志彬 市房产局副局长
杨 敏 市发改委副主任
沙文胜 市民政局副局长
胡少华 市园林局副局长
陈建学 市交通局副局长
司马平 市旅游局副局长
施日全 市教育局副局长
唐志伟 市广电局副局长
韦静源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杜寿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梁桦中 市体育局副局长
石建中 市文化局副局长
卢志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跃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万仁贵 市人防办副主任
孙晓彦 市信息办副主任
杜 颖 市金融办副主任
高志辉 市委督查室主任(兼)
李呈业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兼)
唐 琨 兴宁区副区长
阳 强 江南区副区长
甘 诚 青秀区副区长
梁明志 西乡塘区副区长
梁 展 邕宁区副区长
朱 沫 良庆区副区长
冯步广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郝喜和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兰锦富 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罗义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江裕雄 南宁供电局副局长
李家军 市邮政局副局长
其他成员从电信、铁路、机场等部门抽调组成。市无障碍创城办成员不定期集中办公,具体开展创建无障碍城市的检查、监督和迎检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建委
负责牵头组织南宁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市市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设置原则、材料的使用和设施的建设规格等)和验收标准,负责组织对全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在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情况进行复核并督促整改,配合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对市直党政机关的办公建筑、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牵头组织学习、考察和培训工作,配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政策的制订;加强对各类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南宁市无障碍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例会、督促各相关单位的实施进度,协调解决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市发改委
负责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审批,负责组织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我市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口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支持。
(三)市规划局
负责组织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并组织评审和上报,参与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制订,在负责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等规划手续的审查时,同时审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配套情况。
(四)市财政局
根据相关分级管理规定和建设需要,具体负责全市市级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养的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市直部门办公建筑及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建成后日常维护经费的筹措与核拨,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口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支持。
(五)市城管局
负责指导并做好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含商业步行街)、桥梁及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建设和建成后的日常管理;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占道行为进行整治。
(六)市商务局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商业建筑、商业设施产权单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七)市房产局
负责督促、指导已建成房地产开发小区、市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房小区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内部完善无障碍设施;参与各类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
(八)市园林局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园林建筑、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负责督促做好管辖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九)市民政局
负责对我市福利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检查、督促各类福利机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配合开展全市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无障碍建设和管理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配合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十)市交通局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和公交企业在各类汽车客运站、公交枢纽站内和车辆上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十一)市旅游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a级景区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二)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教育建筑中无障碍设施的完善工作,推进残疾人的教育工作,并通过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市民的无障碍意识,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尊重和帮助残障人士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市广电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各类广电机构的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完善及电视台配套手语综合节目等工作,并通过广播电视等传媒的宣传,大力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发动市民支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卫生系统医疗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十五)市体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市级体育建筑和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城区体育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六)市文化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市级文化、观演、娱乐建筑和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自治区及各城区文化、观演、娱乐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七)市监察局
负责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我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的行为,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市委宣传部
负责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对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
(十九)市人防办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人防建筑及设施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十)市信息办
负责指导、落实全市信息无障碍的推广工作,负责开发和建设残疾人、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参与无障碍建设的各类宣传活动。
(二十一)市法制办
负责对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草案进行审查,配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订,配合开展创建无障碍城市的宣传工作。
(二十二)市金融办
配合各城区、开发区落实全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十三)市委督查室
负责组织对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和完善等工作进行催办督办,将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上报市委常委办公厅。
(二十四)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组织对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和完善等工作进行催办督办,将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相关责任单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全市已建城市道路服务于残障人士通行的各种引导提示、安全警示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设施使用标准的制订,并负责此类设施的建设、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等工作,配合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十六)南宁供电局
负责全市道路占用无障碍通道的供配电设施的清理和迁移工作。
(二十七)市邮政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邮政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占用无障碍通道的邮政设施的清理和迁移工作。
(二十八)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通讯建筑及营业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占用无障碍通道的电信、通讯设施的清理和迁移工作。
(二十九)南宁铁路局
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全市范围内所有铁路场站、列车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三十)南宁机场
负责落实南宁机场内空港航站楼及其他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三十一)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成立各城区、开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宣传和教育等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各城区、开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分级管理规定,落实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由城区、开发区负责维护管养的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公厕和属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产权的各类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及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辖区范围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直、区直单位办公建筑、住宅小区,以及除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落实的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完善工作;配合开展城区、开发区范围内道路、桥梁和各类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配合督促和协调管辖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占道行为进行整治。
(三十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配合全市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残疾人、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反映老年人的无障碍需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做好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
配合全市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制订和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残疾人、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做好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计划及责任分工
根据《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对我市创无障碍城市工作的具体内容、计划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对全市市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情况(主要针对2009年1月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和改造工程费用预算。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根据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包括设置原则、材料的使用和设施的建设规格等)和验收标准。(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市老龄委、市残联。
(三)组织到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进行学习和考察,组织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对无障碍建设的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办、市法制办、南宁供电局、南宁邮电局、南宁电信局、南宁铁路局、南宁机场、市老龄委、市残联。
(四)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9年7月30日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息办、南宁供电局、南宁邮电局、南宁电信局、南宁铁路局、南宁机场、市残联、市老龄委。
(五)制订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2009年计划在7月30日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残联。
(六)制订比较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 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七)坚持新建、扩建、改建(2009年1月1日以后设计的,下同)和在建(2009年1月1日前未竣工验收的,下同)项目与无障碍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配套设计进行复核,并督促项目业主具体组织整改,确保市区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要求;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前完成)
具体要求如下:
1、道路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到100%。
2、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城市公园和公共绿地、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
3、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施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4、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5、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残联、南宁铁路局、南宁机场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
(八)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对市区已建成(2009年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下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其中,市直党政机关的办公建筑、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由市无障碍创城办发文,市建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直机关负责本单位具体改造方案的实施。中直、区直单位办公建筑、住宅小区,以及除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分工负责落实的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房地产开发小区、市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房小区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内部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各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九)组织市区无障碍设施整改、改造项目的验收,做好验收工作各类资料台帐(汇报材料,无障碍设施建设说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法规及相关文件、创建活动资料准备)的收集、整理,组织创全国无障碍城市的验收工作申报,迎接建设部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实地考核验收。
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已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其改造资金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各自负责,从楼宇(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开支;道路、桥梁、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其改造经费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市、城区财政根据管辖范围分别安排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单位、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无障碍信息化工作,开发南宁市无障碍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无障碍建设项目进行高效管理;加大力度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加大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信息办、市广电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委、市残联、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建委、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督促和监管,保证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加强检查、监督,促进工作的落实。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我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的行为,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的工作运作机制,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无障碍创城办每半个月召开例会,了解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创建无障碍城市的前期、组织、建设、管理和宣传、培训等专项资金,落实无障碍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配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同时加大力度落实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经费,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各单位和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费用。另外,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支持,保证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资金的落实。
(三)严格把握标准。市建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指导,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强制性标准;组织各实施单位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技术讲座、培训,编印有关资料等;加强对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的指导和审查,确保无障碍设施改造达到规范的要求。
(四)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市无障碍创城办在组织全市调研的基础上,选择若干重要的城市道路、商业步行街、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广场、景区公园等进行重点改造,形成一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示范街、示范点,以带动全市的创建工作。
(五)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沟通与协调。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办公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并积极与中直和区直对口单位沟通,落实中直和区直对口单位内部及其负责管理的建筑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积极配合督促和协调管辖范围内各类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工作,确保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全方位推进。
(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由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我市无障碍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坚持建管并重,维护无障碍环境。对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完善配置统一格式的引导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按照资产权属和管养职责分工进行,由建设项目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行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现象,应予以行政处理,坚决杜绝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和在无障碍设施上设置障碍的现象。
(八)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使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变为日常工作持续开展下去。
(九)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奖罚结合。每年末由市无障碍创城办负责,对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城区、开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市无障碍创城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负责对年度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
(十)营造舆论氛围。将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的集中宣传与平时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公益性。积极宣传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创造城市无障碍环境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反映我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发展成就及薄弱环节,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无障碍”意识,努力营造“人人都来关心残疾人,处处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持续有效推广。
附件:南宁市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现状调查及改造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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