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市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住宅楼工程竣工结算争议问题的答复
北海市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来函收悉,关于你所住宅楼工程在工程结算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现答复如下:
(1) 北海市新费用定额执行范围为9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本工程于96年4月15日开工,且在合同协议条款19.1“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定”中注明“执行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及文件”、在19.2“合同价(工程造价)调整的条件”a点注明“国家政策性规定变化”。因此,上述工程属于按新费率调整的范围。
(2) 甲方在请示报告中强调《合同条件》第19条“乙方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0天内通知甲方”,但甲方至今未得到通知。我们认为,国家政策性调整属法律文件,应为双方共同遵守。因此,不应以“不知道有新文件”为由拒不执行。而且在《北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条中,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因此,协议条款应首先予以执行。
(3) 根据电话联系证实, 北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就本工程争议作出与上述观点相类似的处理意见,所以,本文不再赘述。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北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内容字数:606[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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