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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新的广西市政、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单位估价表及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尚未颁发执行,为了便于各有关单位顺利地办理工程预(结)算,现将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造价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1. 凡1999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工程量,仍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南宁市单位估价表”、“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桂林市单位估价表”和相应配套的费率,并按税前总造价(不含材差)调增(除北海市外):⑴市政工程调增1.4%;⑵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调增1.3%。调增费用是计收税金的基数。 2. 凡土建工程公司承包市政工程或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任务时,均按市政或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其施工管理费按企业资质等级计收, 即:⑴自治区一、二级和地市一级企业,承建市政工程按直接费的17%计收, 承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直接费的16%计收;⑵自治区三、 四级和地市二、三级及县一、二级企业承建市政工程按直接费的13.09%计收, 承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直接费的12.32%计收; ⑶地市四级和县三、四级企业,承建市政工程按直接费的9.53%计收,承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直接费的8.36%计收;⑷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市政工程的按直接费的6.94%计收,承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按直接费的6.07%计收。 同时按税前总造价(不含材差调增(除北海市外):市政工程调增1.4%;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调增1.3%。 调增费用是计收税金的基数。 3. 省外施工企业到我区辖区内承建市政工程或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时, 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参照第二条办法执行。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送:区建设厅、区计委、区财厅、区建行、各地、市建委(局) 、造价 管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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