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自来水公司请求确定预(结)算费率标准的答复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你司给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请示函已转到我站,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司的请示函所示:“1996年12月,区建设厅核定我公司为市政工程二级、工民建工程四级施工企业”。鉴于此,你司承建市政工程,应按地市二级的取费标准执行,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还应按照桂造价字[1999]第9号文执行。其中,你司承建的市政给水管道安装工程,根据桂标额字[1992]第62号文精神,应按1991年颁发的《广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装工程、非标制作”项地市二级的取费标准及桂造价字[1999]第9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你司承建的工民建工程,应按地市四级的取费标准或按桂建价字[1998]第8号文规定执行。
你司承建的除市政工程、工民建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应另行向广西建设厅申报资质等级,经批准后遵照执行。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本站存。
内容字数:475[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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