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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明确我市2006年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5〕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明确我区2006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政府采购技术条件及规范化程度的实际情况,现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类、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六、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不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七、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八、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九、本《目录及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各地、各部门对《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附件: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六日


内容字数: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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