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市行政办公大楼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计价问题的答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来宾市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计价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款的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如出现以下情况,合同价款可做调整: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实际不符的。调整时只就工程量量差的费用予以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准;2、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调整时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3.1.6条。3、……”。根据该工程《招标文件》之“二、投标须知”第“13.1.6条”所示:“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①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
上述条款表明:本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的合同价格方式。双方并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部分的计价方式作出约定,并强调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子项相同或相近时,执行或参考其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单价进行计算。
经查,该工程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书中,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的计算系套用广西“98土建定额”之“02186入岩增加费”子目(详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第1页~第3页)。该工程“预算控制价”之“人工挖孔桩入岩增加费”亦采用“02186”子目。
该工程在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部分桩基的入岩深度根据工程实际地质情况作出调整(详见有建设项目各方会签的“孔桩验收记录表”和“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入岩深度变化属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的范畴,其工程项目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因此,入岩增加费应按照中标预算书中相应子目(即02186子目)进行结算。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内容字数:860[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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