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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鹿寨县城飞鹿立交桥竣工结算是否应套用〈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请示》的答复

鹿寨县审计局: 来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资料所示,鹿寨县城飞鹿立交桥(北段)属县城市政建崐设项目,故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进行工程结算时,本应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南宁市单位估价表》、配套费用定额以及有关文件规定。但是,由于鹿寨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机械筑路工程处在1996年4月22日所签订的该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有关文件,且甲乙双方还就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单价;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的计取作了详细的约定。因此,在你局未能提供出有关证据证明该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的情况下,该工程的结算仍应执行上述合同,即以《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O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柳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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