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厅1#高层住宅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广东华联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公安厅1#高层住宅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按该工程施工合同23.2条的规定执行。
2、现场签证:
(1)签证工日:属于本合同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应按定额工日基价进入直接费计算;不属于本合同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应按98年《广西土建费用定额》点工借工有关规定计算费用;现场估价的人工费按税内独立费计算。
(2)只签证机械台班量的,按定额台班单价进入直接费计算。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破碎等98定额没有的项目,可以参考98修缮定额或02市政定额相应子目做补充定额,套土建费率。
4、该工程的附属工程取费按98年《广西土建费用定额》P14第10条规定执行。
5、该工程已计算3%预算包干费,而施工期间钢材涨价部分双方已按实调整,这两个费用内容有部分重复,根据所反映情况,可按钢筋制作安装直接费的3%扣除多计的预算包干费。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内容字数:547[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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