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造价审核单位的请示》的答复
横县建设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建标[1999]1号文第25条明确规定,在工程造价“争议处理中, 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 。因此,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地(市) 一级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或者由法院指定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鉴定。工程价格鉴定文件应由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广西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方为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抄送: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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