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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左市城区给水扩建工程厂区土建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崇左市自来水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提交的关于请求核定崇左市城区给水扩建工程厂区土建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材料价格补差的请示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材、水泥材料价格补差 经我站查实,本工程在招标投标、签定施工合同时,只要求所使用的材料为合格产品,并未指定厂家产品。为保证施工质量,在2005年4月11日“丽江水厂建设工作协调会”上,业主对部分构筑物指定了钢材、水泥的品牌,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注:“会议纪要”经本工程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已具有与“施工合同”同等的效力)。对建筑材料的品牌特殊要求,已超出本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风险范围(见本《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款),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据实进行钢材、水泥价格补差。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第四点:“…按实际价格与投标报价2004年6月份南宁地区的信息价之差进行补贴调整,投标报价当时的实际价格与投标清单报价之差为施工单位承诺的让利部分,不参与价差调整。采购价格必须得到业主、监理二方核定”。由此确定了材料补差的计价办法,即:钢材(或水泥)材料补差=经核定的施工期实际采 购价格-2004年6月份南宁地区信息价。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计价。 二、关于因工程工期延长而导致建筑材料(注:并不限于钢材、水泥)的实际采购价格上涨问题 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总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该工程合同开工时间为2004年7月9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05年7月9日。该工程因各种原因工期延期一年多,实际施工时的部分材料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大幅度上涨。 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而对于由施工方引起的工期滞后,其损失则由施工方自担。经查,该工程工期的延长系由甲、乙方多种原因交织引起。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分清责任,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增高部分,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以施工期南宁地区(或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础,通过协商解决有关材料结算价格。 如本工程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对材料价格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向崇左市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调解,以便问题顺利解决。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内容字数: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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