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的精神,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
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先行的原则和合理的开发程序,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当前,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是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面向中低级收人家庭的廉租房的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区开发建设。各县(市)要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建设的重点以及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的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注重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严格城乡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编制经费,落实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规 划编制滞后,规划编制经费缺乏是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现在起,各县(市)要把规划编制经费列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当年收入的城市维护税、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出让金等要安排不少于3%一5%的经费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及时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完善各类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改变规划滞后和管理无据的情况。
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各县(市)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起止年限与五年计划纲要相适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按国家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文执行。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各项建设的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内,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坚持“一书两证”的审批制度,严禁将国有土地切割为面小进深大的地块转让给个人建设乱占地的住宅。提倡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整体开发,配套建设设施齐全的商品房,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无效。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四、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指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混杂的地区。各县(市)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彻底改变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管理权限,以县(市)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各建设项目的审批应该征求所在乡镇的意见。建设项目审批各项收费可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乡镇,以补充乡镇规划建设机构经费不足。具体由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与乡镇政府商量确定后报县(市)政府批准执行。规划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五、发展小城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工作
大力推进城镇化,营造带动经济增长的聚集中心,是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紧迫任务,因此,我们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工作。发展小城镇,要重点发展县城和国道324线沿线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防止遍地开花。要提高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着重建好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设施。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立面,整体建设。要保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确保机构运转正常,规划建设有人管,管到位。修编或调整好镇总体规划,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
六、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规范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责教育和岗位培训,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要积极参加由自治区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关于城镇建设方面的培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原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要加强对规划队伍的监督指导,发现有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等行为的,要及时提出警告以至依法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其执法资格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纪律甚至法律责任。
七、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责成责任部门及时纠正,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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