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成本、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市住房建设,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第四条 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承办日常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方案的实施,研究拟定本方案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会同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根据市房委会的要求,做好工作协调,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房改办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年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条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为主。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形式。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单位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条承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房改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的统计报表。
第七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房改部门审查成本费用,审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价格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的价格出售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职工签订的购房合同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三十二条 开发单位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委派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规依据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并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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