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月23日玉林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制,牢固树立统筹兼顾的思想,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切实维持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秩序环境。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统筹协调各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完善市场就业体系,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和解决弱势群体的基
本生活权益和发展问题。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从满足公众需求、方便群众生活、改善公众生活着眼,树立公共服务的成本意识和效率观念。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扩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领域。营造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机制,推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成果,特别是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最新成果,推进公共服务的技术创新。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提供手段。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水平。
第四章 转变政府职能
十七、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切实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行为纳入依法运转的轨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维持政府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八、建设服务政府。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十九、建设责任政府。增强责任意识,正确、有效、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完善行政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
二十、建设效能政府。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办事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开展绩效评估,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十一、切实增强政府执行力。营造良好的政府执行文化,建立健全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运行机制,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做到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各项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把提高执行力的成效体现到快速、全面、健康和协调发展上,确保各项决策的实施取得实效。
二十二、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权力运作.增强政务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程度和信任程度;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强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坚决惩治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塑造政府良好形象;规范公务接待,改进机关作风,杜绝铺张浪费行为,坚持勤俭办事业,树立良好政风,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落实政府部署和承诺的工作,打造诚信政府;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决策方式,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八、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十、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三十二、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秘书长为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八、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九、督查重点是《政府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重要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
四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定期讨论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研究市人民政府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并就市人民政府重点督查工作做出安排。
四十一、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发文之后要跟踪落实,及时督查,确保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办理,超期问责;对领导批示件,要及时交办、逐一督查、及时反馈,达到落实任务、推动工作的目的。督查工作除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外,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翔实、简洁、准确的督查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素材和依据。
四十二、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四十三、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各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落实和推进情况。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区)、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九章 工作安排布局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管委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离玉外出无法参加会议时,由协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副市长离玉外出无法参加会议时,由协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处理、组织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研究协调全市重要活动的安排;
(三)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五十二、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副市长离玉外出无法参加会议时,由协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市长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通报市委工作决策和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
(二)对近期市人民政府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五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_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6]150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6]151号)的规定。
五十八、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六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六十二、关于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密件外一律在《玉林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六十五、广泛推广应用电子政务,整合资源,规划建设好电子政务项目,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增强公共管理水平与服务功能,全面提升行政能力,努力营造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政务环境,优化政府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办文、办事、办会效率。加强人才培养和公务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电子政务应用和操作水平。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提高政务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长、副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同志也要遵照执行。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各县(市、区)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长、副市长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工作需要离开玉林辖区的,应事先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节假日离开玉林辖区的,应告知秘书长。副秘书长则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离开玉林辖区但在广西区内、时间在两天内以及节假日离开玉林辖区的,应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因工作需要离开玉林辖区两天以上或到广西区外的,应事先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玉外出。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四、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自治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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