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措施,并狠抓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对原有的政策作了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2006-2010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以帮助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为重点,努力做好再就业工作,每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200人以上;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重点,积极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确保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数1.8万人以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任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每年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410个以上岗位援助;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每年转移就业新增人数4.2万人以上;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且标范围以内。
(二)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重点发展机械制造、食品、制药、水泥、陶瓷、服装、皮革、电子、芒竹编等优势产业,通过支持企业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要利用我市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加快发展旅游业,增强旅游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要积极办好玉博会,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大招商,招大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与东盟国家及“泛珠”经济圈人力资源的开发合作,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容量。
二、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上述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微利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南宁银发[2006]15号文件执行。要加大力度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快完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紧密配合,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保留期满,还可协商继续延长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再次失业的。可申请恢复领取所剩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l、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多渠道拓展安置门路。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形式主要有: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序、保洁、保绿、后勤服务为主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政府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受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和按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为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开发的援助安置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政府在相应期限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被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为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应当依法用工,对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以上受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缴交。
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及需求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市直与县(市)区的公益性岗位异地交流安置。异地交流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机构统计对象,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的各类补贴由企业(单位)填写统一制作的表格按月上报劳动保障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到企业(单位)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
(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在业务经费安排上,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作适当的安排。
(七)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预算。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全市要全面完成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八)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介绍成功1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适当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及补贴具体办法按自治区制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执行。
(九)加强职业培训,增强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对口重点,通过招标和资质认证,认定一批定点实训基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技能实训、技能鉴定及师资培训、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示范性培训,从而促进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制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执行。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要在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各类培训机构要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考虑安排。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提供鉴定服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补贴标准办理减免等手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工作中,要规范企业操作行为,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对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妥善解决所欠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在职员工20%或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天向当地政府报告。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在企业改制时,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开企业的人员,为保持劳动保障事务关系,由原企业将其档案委托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按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十年档案托管费,所需费用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的职工安置清偿债务款项中列支。
(十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机构,严惩损害求职者利益的非法中介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队伍,落实劳动保障执法经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对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所属的劳务人员,劳务派遣组织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十四)完善就业再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就业、失业状况和全市劳动力供求变化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十五)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失业保险要以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为重点,一方面抓好事业单位参保,特别是对尚未参保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落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足额安排并督促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另一方面迅速向非公经济扩面,把非公经济领域的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七)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就业工作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九)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驻玉的中央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纳入我市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使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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