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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改后的《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2007年3月30日下发的《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玉政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保证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坚持“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
(二)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农村居民一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是城市居民的,按城市低保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因灾因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不列入低保对象,可从临时救济中予以救助。
(四)农村五保对象按五保条例规定落实五保待遇,不确定为低保对象。
四、农村低保标准
现阶段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700元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可高于但不得低于我市确定的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①配偶;子女;父母;②父母双亡由祖父、祖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③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社会救济等五大项。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饮服等生产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等费用部分外,以当年价格(第一产业以当年第一生产者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分红及一次性补偿(因征地的一次性补偿按补偿年限以年平均计收入)等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保险年金、退休金、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支付的赡养(扶抚养)费;社会救济包括社会捐助、政府救济资金、定期生活补助等。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2,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政府发放的荣誉津贴、奖金、抚恤补助金、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救助费;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奖学金;独生子女费等不计人家庭收入。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时已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拥有住房外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人均值为当年低保标准的5倍以上的。
4,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购买六合彩、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岁—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
6,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的家庭。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主要是: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按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50%配套:其中市补助资金由市本级承担30%,县(市、区)承担70%,县(市、区)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支出部分由县(市、区)自筹解决。
(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2,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
3,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核拨。
1,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资金发放进度按季或按月划拨到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资金如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款等要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2,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进度将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划拨至县级民政部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个人存折账户。
七、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4,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的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核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上报,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通过人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进行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在接到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后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转告村委会,并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如群众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f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负责报告上一级审批管理机关,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六)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保障未得到答复,或对保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均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及本市实际,由玉林市民政局另文下达。并实行分类施助。其中a类人员(“三无”人员、计划生育户)要在原定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增加10%的补助金;b类人员(因重病、重残、重灾原因致困家庭)按保障标准享受;c类人员(因其他原因致困家庭)按保障标准的90%享受。市及县(市、区)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金可以直接发给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但一般以发放现金为主。
(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发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持证到指定地方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必须完备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严禁少发、欠发、拖发、冒领低保金,严禁发放过程中搭车收费,确保将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
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有关低保对象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入个人档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统一要求编码,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特困家庭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家庭备案制度。
(二)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农村低保情况列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据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在抽查保障对象时,应充分发挥乡镇服务机构和村级组织的作用,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人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
(四)建立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认真受理群众采信、来访、咨询等事宜。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低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
九、监督与处罚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已领取的保
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从事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实施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农业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保证农村低保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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