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州区人民政府、福绵管理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玉林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人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市财政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市政府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财政局,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的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玉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在填写“玉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要在“缴款人名称”一栏中填上受让人的名称,在备注栏上注明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序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交的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以上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方法进行缴交。
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要将受让人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及时缴交市财政国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应受让人姓名、事由和拍卖地块名称。市国土资源局对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追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供的代收银行加盖了确认收款业务章的“玉林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根据定金、保证金缴款人提供的代收银行加盖确认收款业务章的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书,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收入专用收据与一般收款收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领取和核销)。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无法提供有效缴款凭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缴入市财政国库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划出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市本级的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字[2004]4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市财政局并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按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并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均要按照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预算执行。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要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安排)。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一条对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年度预算、征地成本预算和土地收购储备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报。在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编制年度预算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的土地出让收人预算和征地成本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征地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内容编制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和出让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要向市财政局提供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和出让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
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要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征用土地宗地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厅批准征地批文。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
每宗土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要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以及有关的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的成交单、出让合同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与国库玉林市中心支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人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以及市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财政国库。对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追缴。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报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会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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