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房产局、规划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玉林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做好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货币补偿,符合用地安置条件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
(1)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地价补偿;如证书登记面积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农户住宅用地标准限额(以下简称“法定用地限额”)且存在闲置的,超出部分中的闲置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
(2)未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占地: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90%补偿。
1982年3月至拟征地公告前建成的住宅房屋、完整住宅基础、已崩塌祖传住宅房屋和周边由本户住宅房屋呈“回”或“凹”字形环圈的天井等占地: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以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根据农户的法定用地限额及他处另有(被征、未征)宅基地数量情况,分别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已达法定用地限额的,按40%补偿,他处宅基地面积未达法定用地限额的.差额内部分按80%补偿,超出差额部分按40%补偿。
2.农户非住宅建设用地。
(1)副屋、作坊、仓储等房屋占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相同区位条件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宅基地补偿标准的400k,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2)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构筑物占地: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3)本户住宅房屋不足三面环圈、本户与他户住宅房屋共同环圈或以围墙等非住宅建构筑物环圈的围院占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脱离村庄,在农用地上围圈的,按围圈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3.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按征地公告当时原状条件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补偿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但尚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已建成的,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和合法建设用地证书的,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4.村庄内通道、晒场、空闲地,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5.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占地:按建设前的原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二)建设用地安置
1.安置对象。
征收宅基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宅基地农户;
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被征地的合法村镇企业。
2.安置条件。
(1)征收宅基地。
农户宅基地被征面积大于25平方米且他处另有未征宅基地面积不达60平方米的,才可给予用地安置。安置面积与他处未征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大于法定用地限额。
农户宅基地被征面积较大、成员较多、已符合法定分户用地条件的,可给予分户安置,但夫妻不得分别立户、前辈不得脱离全部直系晚辈独立成户、征地公告当时年龄未满18岁者不得另立门户安置,非本户成员不得参与本户的用地安置。
户口已迁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收其迁离前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的宅基地,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原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同意的,可给予用地安置。
(2)征收农户非住宅建设用地,不予用地安置。
(3)征收村镇企业建设用地。
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且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征收全部或大部分用地后,可给予用地安置;征收少部份用地后,剩余用地尚能继续生产经营的,不予用地安置。征收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的或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不予用地安置。
(4)征收村庄内通道、空闲地, 以安置区规划道路用地安置。
(5)发布征收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占地,不予用地安置。
3.安置办法。
宅基地: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村镇企业用地:根据原用途及产业性质,规划许可的,集中安置,不能集中的,另行选址安置。
4.安置标准。
(1)宅基地。
在安置区内规划红线面积分为40、60、80、100(平方米)四类规格安置地,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各被征地户,根据其宅基地被征面积确定安置:
被征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以面积相近的规格安置地作一户安置;
被征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但不符合分户用地条件的,作一户安置.安置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被征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符合分 户用地条件的,可按规格面积给予分户安置,安置的合计面积不大于宅基地被征面积。
(2)村镇企业用地。
安置的蓝线面积不大于合法建设用地被征面积。
5.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的,由拆迁入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好安置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主干工程和平土工程;独立选址安置的,自行配套建设。
6.安置地地价。
被安置者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条件下的评估地价承担安置地地价,按原村庄内通道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承担安置区道路用地地价。
二、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
(一)拆迁补偿安置
拆除拟征地公告前建设的完好固定的房屋等各类建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拆除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原已毁坏不能使用的:可移装不需毁坏的;拟征地公告后抢建的。
1.货币补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补偿,成新度低于30%但尚能使用的,按30%计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年调查统计本县(市)区域各种结构类型建构筑物的平均建设造价,作为相应年度的拆迁补偿重置价。
2.产权调换。
未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拆除农户住宅房屋,被拆迁户可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建设.也可由拆迁人在其安置地上按规划建设好相近面积、普通装饰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或统一建设房屋基础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设地上房屋,被安置户承担所调换房屋及房屋,基础的重置价;拆除农户非住宅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拆除村镇企业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自行建设。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拆除住宅房屋。
(1)未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按被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六元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的安置补助费,不安排周转房。
(2)已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
建成新房屋后再拆除原房屋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新房屋未建成前拆除原房屋,根据拆除原房屋的具体时间确定过渡安置或补助。
由被拆迁户自行建设的,需在得到安置地或房屋基础并允许建设后十二个月期限内完成建设。超过建设期限后拆除原房屋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在建设期限内拆除原房屋的,自拆除之月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按被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六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拆除房屋后他处已无未拆住宅房屋的,可给予周转房安置,扣减安置同等面积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面积不大于住宅房屋被拆建筑面积。被拆建筑面积较大的,安置面积不大于被拆房屋常住人数人均十五平方米:拆除房屋后他处尚有未拆住宅房屋的,不安排周转房。
由拆迁人建房作产权调换安置的.自拆除原房屋之月起至新房屋建成之月止为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条件、方式及标准给予临时过渡安置或补助。过渡期限后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时腾退周转房。
2.拆除村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
拆除前未正常生产营业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需在得到安置地并允许建设后十八个月期限内自行完成建设,在完成建设后或在建设期限后拆除的,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未完成建设,在建设期限前拆除正常生产营业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自拆除之月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根据被拆除部份的经营利润损失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不符合条件未给予建设用地安置。拆除后终止经营的,以被拆除部份前一年的经营利润额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局部拆除造成临时歇业的,根据歇业造成的利润损失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营利润损失额由所在工商财税部门依据被拆企业在拟征地公告前一年对应月份的纳税情况测算确定。
3.拆除农户非住宅、房屋和村镇企业非生产经营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过渡安置或补助。
(三)搬迁补助
给予建设用地安置.在建设期限内尚未完成新房屋建设前拆除原房屋需过渡而作两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其它情况下搬迁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标准;非住宅房屋按搬迁室内实物设备的拆装、运输市场价格标准;
有线电话、电视、英特网及水、电、空调移装,按本市相应行业移装费用标准。
三、安置手续及费用
(一)在实施征地拆迁前,拆迁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安置地的选址、用地红线及厨地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安置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规总平面规划并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好各被安置户的安置地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好各被安置户的安置地供地和登记发证手续,被安置户承担安置地的评估地价,缴纳登记发证的相关费用。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好各被安置户的安置地工程准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安置户承担新办准建手续的有关费用。被拆房屋原已办理了准建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拆迁人按拆迁当时的有关费项及标准支补同等面积准建手续费给被拆迁人。
(五)在办理供地、准建、产权登记发证等手续前,分别收回并注销被征土地和被拆房屋的原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奖励
按时配合完成权属调查测量、办理好补偿登记手续、清理附着物品并搬离征地区域、移交土地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按征收建设用地和拆除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货币补偿费总额(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的6%给予奖励。
(二)如被安置人承担的安置地地价高于征收合法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在结算互补时,按相应区位用途已取得合法用地证书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承担,给予免收差价奖励。
五、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在玉州区和福绵管理区辖区内实施,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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