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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办局:
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方案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1999]4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发[2000]5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部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4]30号)精神,为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
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如下条件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一)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无房户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无房户是指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含单位委托合作建设住房)、未享受建房补助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享受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以上各项均含夫妇双方。
 
 
(二)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含单位委托合作建设住房)的职工(含夫妇双方)。全额集资建房是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实际费用均由职工个人负责,单位没有给予任何补贴的集资方式。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只享受工龄补贴,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70m2;处级干部90 m2;厅级干部120 m2。
(二)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 m2;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 m2;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 m2。
(三)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的工人70 m2;具有高级技师的工人90 m2。
 
三、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
 
(一)住房补贴。
1.无房户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2008年6月份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3.7%和职工累计工作月数计算。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享受住房面积的职工住房补贴,根据玉政发[1999]46号文件规定,按差额面积、每平方米标准82.20元以及利息系数1.08计算一次性发放。
(二)工龄补贴。根据玉政发(2004]30号文件规定,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测定为7.60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0.6%,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按玉市价[2008]8l号文批复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华、西华小区17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1265元/m2作为依据,测定玉林城区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7.60元。)
 
 
 
四、工龄计算
 
工龄补贴年限计算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至玉林城区建立公积金制度当年止(即1992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工龄计算方法如下:
(一)1992年还在职的工龄:1992年-参加工作年+1。
(二) 1992年前离退休职工的工龄=离退休当年-参加工作年+1。 
(三)工作期间有间断的职工,应减去间断的时间。
 
 
五、补贴发放形式
 
住房(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一次性发放
1.无住房在职职工一次性发给自参加工作之日起2008年6月的住房补贴和自参加工作之年至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的工龄补贴。
一次性发放在职职工住房补贴额=职工2008年6月标准工资×住房补贴系数3.7%x职工累计工作月数(自参加工作月至2008年6月)一次性发放在职职工工龄补贴额职工1992年前工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标准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7.60元。无住房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年限为自参加工作之月至离退休当年当月,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年限为自参加工作之月至法定退休当年当月。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根据自治区房改办《关于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基数问题的批复》(桂房改办字[2004]12号)的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以及工资提高部分,如职工离退休后月标准工资低于离退休前的,可按离退休前月标准工资计算。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与在职职工计算方法相同。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一次性发给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面积差额=享受补贴面积一现有住房面积。
一次性发放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差额面积×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82.20元×利息系数1.08(利息系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8年6月份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次性发放工龄补贴额=职工1992年前工龄×差额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7.60元。
3.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含单位委托合作建房1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与无房户职工相同。
4.已领取了建房费的离休干部其配偶,一次性发放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与无房户职工相同。
(二)按月发放
无住房在职职工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后,从2008年7月起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x住房补贴系数3.7%, 
 
 
 
 
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职工填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工作单位有变动的职工,需调查其在原单位参加房改(包括住房补贴)的情况。
(三)单位填写表一、表二、表三及《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申请审批表》,同《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市房产局核查,再报房改办审核。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前,先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再上报。
(四)房改办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发放。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八、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先从财政历年拨给的建房资金结余、单位售房款、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基本账户中可用资金中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核实,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补助,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和差(定)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九、住房补贴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1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领取了安置费或建房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二)职工离退休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宅基地,可享受工龄补贴,原则上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如果退回宅基地,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三)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l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规定领取了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工龄补贴,其实际领取的工龄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房屋维修扩建费健房补助费)。
(四)已领取了建房费的离休干部其配偶享受工龄补贴。
(五)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产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套内(自有)建筑面积核定。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六)职工集资建房时单位给予了适当补贴(即在玉地发[1994]18号文规定的补贴范围内补贴)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七)玉政发[2004]130号文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的公式相同。
(八)1992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和住房补贴;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只享受工龄补贴。
(九)已按《关于做好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桂发[1998]28号)精神,领取了14000元住房补助费的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在单位核发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时,其本人按规定应领取的住房补贴额少于14000元)的,不需退出差额部分;对超出14000元的,给予补发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十)在服役期间已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以后不再领取住房补贴,对在服役期间按月领取住
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从到地方工作之日起,由工作单位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按月核发,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十一)再婚夫妇有一方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对另一方可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二)夫妇双方离婚前已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离婚后不拥有该住房的一方不能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三)夫妇双方为不同级别职工,按各人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已购公有住房有一方未达标,另一方已达标或超标,未达标一方可发给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达标或超标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本方案未尽事项,按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内容字数: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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