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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复检验证和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人房产局,各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房地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复检验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证书复检 (一)复检对象、范围 凡2002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部发放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广西建设厅发放的《房地产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发放的《白蚁防治岗位合格证书》,已到3年复检期限或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均属复检范围。 (二)复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西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申请表外 2、“岗位合格证书”原件; 3、所在单位聘用证明和考核合格证明(如已调离原工作单位,应由原单位出具解聘该人员的证明文件八 4、接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复检程序 由本人如实填写 《广西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申请表》(附件1)1份,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广西房地产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连同复检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房地产处复一检验证,。 (四)复检时间 复检每年安排一次。今年安排时间为 2003年 7月 1日起至 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的7至9月共3个月为复检时间。 (五)复检有关要求 1、符合今年复检条件的人员,如已调入新的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复检手续。如持证人员无挂靠单位,须直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并到我厅房地产处办理复检手续。 2、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不能提供复检所需文件资料的,不予复检。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未解除者及在管理岗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未解除处分或处分不满1年以上的,暂缓复检。 3、凡获得房地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单位从事相同的专业管理工作。 4、从2004年元月 1日起,凡持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证书一律停止使用,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岗位证书,从业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二、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一)建立房地产继续教育制度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业的需要,从2003年起,建立我区房地产行业继续教育制度,每年对房地产持证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 2、房地产行业各项最新法规及行业发展动态; 3、房地产行业执业道德和自律准则; 4、房地产各专业理论、知识及实践中案例剖析、答疑; 5、房地产行业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的交流和探讨; 6、其他需要学习的知识。 (三)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 1、房地产持证专业管理人员在两次复检的间隔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培训后由广西建设厅认定的培训部门发给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复检的必备资料。 2、接受继续教育是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的一项基本任务,每个持证上岗人员,应主动接受岗位知识的更新培训。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不予复检。 三、组织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证书复检每3年进行一次的要求,以后证书的有效使用日期以自治区建设厅在该证书上的印戳日期为准。逾期作无效证书处理。 (二)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验证和继续教育是房地产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的证书复检是发证以来的第一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重视此项工作,按通知精神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证书复检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西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验证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具体负责。联系人:杨 莉、曾燕玲,联系电话:0771一2823741、2614630。 附:1、《广西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申请表》(略) 2、《广西房地产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检汇总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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