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推荐“争创‘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先进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治理领导小组决定,在提请省委、省政府命名“2010年度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的同时,将表彰部分“争创‘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先进单位”。现就推荐“争创‘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先进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推荐范围:所辖行政区域未列入省治理办《关于2010年全省“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范围的公告》(川城乡治办[2010]62号)之内的镇乡、村庄。
(二)推荐条件:所推荐的镇乡、村庄应符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川委办[2009]2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完成了《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基本达到了《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具有先进性。
(三)推荐程序:镇乡和村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向市(州)推荐(推荐名额见附表),市(州)提出意见后,送省治理办。经省治理办汇总审核后,报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荐材料包括:市(州)人民政府推荐报告;《2010年“争创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2)。
二、时间要求
请各市(州)务必于2011年3月22日18:00前将推荐报告连同推荐表纸质文件(含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治理办。(联系人:马云,熊风;联系电话(传真):028-85567236,85594729;电子邮箱:jstcsjsc@163.com。)
附件:1、全省补充推荐“争创‘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先进单位”名额分配表.doc
2、2010年“争创环境优美示范镇乡(村庄)”先进单位推荐表.doc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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