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1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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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1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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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施工企业; 2.外埠入我市的施工企业。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0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2010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原件。 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同原件一并报到我处,原件经审核后再在网上上报。 上报后,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请表》(两份)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一并交到我处。 5.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溪)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 三、上报时间 : 上报材料时间为2月21日-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实行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 四、网上申报 :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lncci.com)”点击 “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五、申报地址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大厦12楼 ) 联系人:毛成浩:4521193 陈立新:4521192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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