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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沈市政价发2号)

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沈市政价发[2011] 2号


关于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发[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 核定对象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也在此次核定对象范围之内。

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0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2010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

5.企业2010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副本或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

6. 上一年度已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单位,须将规费计取标准原件一并上缴。

以上材料第1至4项的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单位公章)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第5项(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以上材料第1至5项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送到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预算监察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内容以电子文档方式上报。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5项材料。

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规定的1-5项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埠施工企业进沈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报时间:

2011年2月21日—2011年4月30日(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四、网上申报: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http://www.lncci.com点击“政务系统”——“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附:施工企业规费测算基础情况统计表(2张)(点击下载浏览)

联系电话:22939858

单位地址:沈河区热闹路55号电子大厦11楼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内容字数: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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