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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亦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项目(二期)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2-10-22
项目单位:北京东方亦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京东方亦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项目(二期)施工已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以财建[2011]55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京东方亦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国家补贴,招标人为北京东方亦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项目(二期)建成后,项目总装机容量约为10MW,年发电量约1100万千瓦时。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项目总装机容量暂定6MW,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报价。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3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1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2月20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安全质量保证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能力。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受聘于投标人的已取得机电工程贰级或贰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②或受聘于投标申请人的己取得机电工程贰级或贰级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③应具备本工程的施工能力和管理经验;④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10月22至2012年10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时至 11时,下午13 时至 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泰豪智能大厦A座十层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元,售后不退。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日内寄送。

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5.1 联合体满足的资格要求,资质需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资质要求;

5.2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家;

5.3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5.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5.5 联合体应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各方应授权同一人作为本项目投标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人;

联合体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联合体各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名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2年11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会议室。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http://www.bjztb.gov.cn/) 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北京东方亦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

泰豪智能大厦A座十层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

国兴大厦10层  

联 系 人: 刘红 联 系 人: 陈尚聪、胡玉环

E-mail : E-mail : hahacsc@163.com

电 话: 010-59380805 电 话:  51906482-805

传 真:  传 真:  51906460

2012 年 10 月 22 日

批复文号 财建[2011]557号
 
内容字数: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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